
關于無效婚姻的情形,現行婚姻法規定了四種:(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關于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和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法第七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本期案例中的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即在禁止結婚之列。
關于得撤銷的婚姻,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依照法律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從現實生活來看,一些人對婚姻法不甚了解,另一些人對婚姻法明知故犯,最終導致婚姻的無效,自己不得不飲下親手釀造的苦酒。
因此,任何人在對待婚姻的問題上都應當了解法律的規定、遵守法律的規定,對于自己的婚姻大事決不能稀里糊涂草率行事。因為合法有效的婚姻不但是個人和家庭幸福穩定的基礎,也是社會和國家平安和諧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