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前未做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是否合法?重慶勞動合同糾紛律師談談勞動者該如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案情回顧:
2010年9月26日,李某入職某服飾公司擔任膠印部門負責人,雙方簽訂的最后一份勞動合同的期限從2013年11月26日至2018年11月25日。
在職期間,服飾公司每年安排李某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經查:
李某職業健康檢查表中顯示,“接害工齡5年,毒害種類和名稱:苯、甲苯、二甲苯類”。
2016年12月8日,服飾公司以經濟性裁員為由與李某解除了勞動合同。
李某遂以服飾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服飾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差額等。
仲裁委裁決:服飾公司應支付李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差額6萬余元。
服飾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
李某所在的車間為膠印部門,屬于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崗位。
雖然李某系部門主管,但其履行職責時確需進入車間,且服飾公司亦每年安排李某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故李某應屬于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
服飾公司在未安排李某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情況下,便以經濟性裁員為由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其解除行為違法,應當向李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重慶勞動合同糾紛律師:
實踐中,用人單位侵害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糾紛仍時有發生。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行使合法權利。
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其行為無效。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
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通過上文重慶律師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 如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重慶勞動合同律師”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對相關法律知識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案情回顧:
2010年9月26日,李某入職某服飾公司擔任膠印部門負責人,雙方簽訂的最后一份勞動合同的期限從2013年11月26日至2018年11月25日。
在職期間,服飾公司每年安排李某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經查:
李某職業健康檢查表中顯示,“接害工齡5年,毒害種類和名稱:苯、甲苯、二甲苯類”。
2016年12月8日,服飾公司以經濟性裁員為由與李某解除了勞動合同。
李某遂以服飾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服飾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差額等。
仲裁委裁決:服飾公司應支付李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差額6萬余元。
服飾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
李某所在的車間為膠印部門,屬于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崗位。
雖然李某系部門主管,但其履行職責時確需進入車間,且服飾公司亦每年安排李某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故李某應屬于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
服飾公司在未安排李某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情況下,便以經濟性裁員為由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其解除行為違法,應當向李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重慶勞動合同糾紛律師:
實踐中,用人單位侵害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糾紛仍時有發生。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行使合法權利。
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其行為無效。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
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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