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則女子虛構行程,利用延誤險漏洞獲利300多萬的新聞引起輿論熱議。利用延誤險薅羊毛并非新事,不過憑借一己之力薅到300多萬元的理賠金則不常見,更多細節披露之后,李某是否構成保險詐騙?這一問題成了新聞爭議的核心。重慶承業律師事務所重慶刑辯律師特作解析。
案例:薅航班延誤險羊毛獲利300多萬
南京市公安局6月9日發布消息稱,鼓樓警方成功偵破一起涉嫌航班延誤保險詐騙案。
在該案中,從2015年至今,曾有過航空服務類工作經歷的李某,為獲得延誤險索賠,會在網絡上挑選延誤率較高的航班,并使用親朋好友的20多個身份證號以及護照號購買機票,每一個身份最多購買30-40份延誤險。
如果航班可能不會延誤,她就會在飛機起飛之前把票退掉,盡量減少損失。
一旦航班出現延誤,李某便利用航空公司無需本人申請理賠的規則,著手向保險公司索賠。其中一趟航班,李某以5個人的身份索賠到了10余萬。
目前,李某因涉嫌保險詐騙罪和詐騙罪兩個罪名被警方抓獲。
不少網友認為,李某雖然主觀上有獲取不當利益的目的,但只是利用既定規則,加上運氣加持,并非詐騙。
網友熱議:
@丈八李景蒙:那我想知道利用規則漏洞算不算犯罪,求解答,在線等,挺著急的
@看見卍:她主要的問題應該是,利用了他人的身份信息去買票,如果她只是用自己的信息去買,沒有用他人的,那么她根本上就扯不上什么詐騙,她就可以一直買,最多也就是保險公司把她拉黑名單,而就不會牽扯到什么法律,這個得需要看最后已什么罪名判刑這個非常重要,既要充分尊重市場,也應避免矯枉過正。
@miss超越的love:我個人覺得只能算不道德行為,利用規則漏洞擦邊球而已!畢竟她正常繳費和買票買保險,沒有規定說不能替別人買票,就算人家不坐,有錢任性買票有問題?你可以說她浪費公共資源。有反駁的我盡量科普一下法律知識給我哈,謝啦!
頗為特殊的是,李某在使用延誤險之際呈現出的合理合法,以及保險公司對于索賠條件的模糊,都使得李某的法律定罪進一步走向謎團。重慶承業律師事務所重慶刑辯律師特作解析。
一、該女子的行為是否構成保險詐騙?
在討論是否構成保險詐騙這個問題之前,需要先來看法律對于保險詐騙罪的定義。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保險詐騙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如果將該法條套用至該事件中,那么爭議的中心就變成了:
李某獲取保險的方法是否虛構或者人為制造。
鑒于細節披露較少,辯證來看,重慶承業律師事務所刑辯律師表示:
情形1、李某并不構成保險詐騙罪。
1、李某并沒有直接虛構了航班延誤的事實,包括虛構氣候、飛行空況、偽造了相關航班延誤的證明文件等等,導致保險公司陷入錯誤認識給予賠付;與此同時,李某使用的身份信息均為真實信息,她的這些行為,不足以構成保險詐騙。
2、雖然實際投保人是李某而不是乘客本人,但實踐中保險公司對航班延誤保險并不限定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必須實際為同一人,因此,李某作為實際投保人以他人名義、為他人購買航班延誤險不存在虛構保險標的行為,據此,李某行為不能被認定為保險詐騙犯罪行為。
3、此外,就此次事件來看,媒體報道還缺乏多個事實細節的披露,例如:
當事人是否存在內外勾結,利用航空公司存在的漏洞提前知曉是否延誤等,以及是否存在違規借用他人身份證,這些細節將會對判決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但就目前從媒體報道的事實來看,航延險存在著明顯的博弈成分,如果當事人僅僅通過一些規律判斷航班是否延誤,不存在內外勾結、不存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那么,被認定為“保險詐騙”是經不起推敲的。
情形2、李某實際構成了保險詐騙罪。
在航班延誤險中,如果乘客打算乘坐的航班出現延誤時,保險公司給投保人一定的保險賠償。
航班延誤險的保險標的,是“打算乘坐的航班的延誤”,這個標的包括兩部分:打算乘坐的航班,以及這個航班的延誤。
在本案中,李某購買航班目的并非為了乘坐這個航班,這就是在虛構保險標的。
在航班出現延誤時,嫌疑人虛構保險標的的行為成功。
在她領取保險金后,構成犯罪既遂。
而在航班沒有延誤時,虛構行為失敗,構成犯罪未遂。
根據法律規定,犯罪未遂也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
從刑法上分析,嫌疑人主觀上具有騙取保險金的故意;客觀上通過大家購買延誤幾率高而自己又不會乘坐的航班,來虛構保險標的;最后的結果是獲得了數額巨大的保險金,侵犯了保險公司的利益,也損害了社會金融秩序,構成了保險詐騙罪。

三、李某是否無罪?
盡管目前李某是否構成保險詐騙罪,仍然需要等待警方更多細節曝光。但如果李某不構成保險詐騙,這意味著李某是否無罪?
不。
重慶刑辯律師認為,盡管李某不構成保險詐騙罪,但仍然構成詐騙罪。
從法律的角度而言,需要從法律現行規定中,去判斷李女士是不是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
重慶承業律師專業刑辯律師更傾向于認為李某犯詐騙罪而非保險詐騙罪,主觀上以故意牟利為目的,客觀利用保險公司的一些漏洞,實施了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此外,李某借用了多人的身份證件去購買,可能還會牽扯到其他的一些罪行,比如說非法使用他人身份證件罪,另外,李某索賠金額巨大,將不僅僅是一個民事欺詐案件,李某面臨的或許是十年以上的刑事責罰。
盡管李某是航班延誤險的實際投保人,但是由于李某是以他人名義、為他人投保,李某就不是該保險的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
而李某以他人名義領取理賠款,屬于“冒領”保險理賠款行為,屬虛構了其本人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身份的事實,且涉嫌數額達300萬元,應屬詐騙犯罪行為。
四、此事件中保險公司是否存在責任?
保險公司并非完全無辜。
李某的行為說到底,就是在利用規則漏洞去謀取自己的利益。因此,保險公司在處理類似李某這樣的行為時,首選辦法應該是完善保險條款和改進投保規則,次選辦法是向法院主張保險合同無效。
通過上文重慶律師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薅航班延誤險羊毛獲利300多萬 合理利用規則還是騙保違法?”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對相關法律知識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案例:薅航班延誤險羊毛獲利300多萬
南京市公安局6月9日發布消息稱,鼓樓警方成功偵破一起涉嫌航班延誤保險詐騙案。
在該案中,從2015年至今,曾有過航空服務類工作經歷的李某,為獲得延誤險索賠,會在網絡上挑選延誤率較高的航班,并使用親朋好友的20多個身份證號以及護照號購買機票,每一個身份最多購買30-40份延誤險。
如果航班可能不會延誤,她就會在飛機起飛之前把票退掉,盡量減少損失。
一旦航班出現延誤,李某便利用航空公司無需本人申請理賠的規則,著手向保險公司索賠。其中一趟航班,李某以5個人的身份索賠到了10余萬。
目前,李某因涉嫌保險詐騙罪和詐騙罪兩個罪名被警方抓獲。
不少網友認為,李某雖然主觀上有獲取不當利益的目的,但只是利用既定規則,加上運氣加持,并非詐騙。
網友熱議:
@丈八李景蒙:那我想知道利用規則漏洞算不算犯罪,求解答,在線等,挺著急的
@看見卍:她主要的問題應該是,利用了他人的身份信息去買票,如果她只是用自己的信息去買,沒有用他人的,那么她根本上就扯不上什么詐騙,她就可以一直買,最多也就是保險公司把她拉黑名單,而就不會牽扯到什么法律,這個得需要看最后已什么罪名判刑這個非常重要,既要充分尊重市場,也應避免矯枉過正。
@miss超越的love:我個人覺得只能算不道德行為,利用規則漏洞擦邊球而已!畢竟她正常繳費和買票買保險,沒有規定說不能替別人買票,就算人家不坐,有錢任性買票有問題?你可以說她浪費公共資源。有反駁的我盡量科普一下法律知識給我哈,謝啦!
頗為特殊的是,李某在使用延誤險之際呈現出的合理合法,以及保險公司對于索賠條件的模糊,都使得李某的法律定罪進一步走向謎團。重慶承業律師事務所重慶刑辯律師特作解析。
一、該女子的行為是否構成保險詐騙?
在討論是否構成保險詐騙這個問題之前,需要先來看法律對于保險詐騙罪的定義。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保險詐騙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如果將該法條套用至該事件中,那么爭議的中心就變成了:
李某獲取保險的方法是否虛構或者人為制造。
鑒于細節披露較少,辯證來看,重慶承業律師事務所刑辯律師表示:
情形1、李某并不構成保險詐騙罪。
1、李某并沒有直接虛構了航班延誤的事實,包括虛構氣候、飛行空況、偽造了相關航班延誤的證明文件等等,導致保險公司陷入錯誤認識給予賠付;與此同時,李某使用的身份信息均為真實信息,她的這些行為,不足以構成保險詐騙。
2、雖然實際投保人是李某而不是乘客本人,但實踐中保險公司對航班延誤保險并不限定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必須實際為同一人,因此,李某作為實際投保人以他人名義、為他人購買航班延誤險不存在虛構保險標的行為,據此,李某行為不能被認定為保險詐騙犯罪行為。
3、此外,就此次事件來看,媒體報道還缺乏多個事實細節的披露,例如:
當事人是否存在內外勾結,利用航空公司存在的漏洞提前知曉是否延誤等,以及是否存在違規借用他人身份證,這些細節將會對判決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但就目前從媒體報道的事實來看,航延險存在著明顯的博弈成分,如果當事人僅僅通過一些規律判斷航班是否延誤,不存在內外勾結、不存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那么,被認定為“保險詐騙”是經不起推敲的。
情形2、李某實際構成了保險詐騙罪。
在航班延誤險中,如果乘客打算乘坐的航班出現延誤時,保險公司給投保人一定的保險賠償。
航班延誤險的保險標的,是“打算乘坐的航班的延誤”,這個標的包括兩部分:打算乘坐的航班,以及這個航班的延誤。
在本案中,李某購買航班目的并非為了乘坐這個航班,這就是在虛構保險標的。
在航班出現延誤時,嫌疑人虛構保險標的的行為成功。
在她領取保險金后,構成犯罪既遂。
而在航班沒有延誤時,虛構行為失敗,構成犯罪未遂。
根據法律規定,犯罪未遂也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
從刑法上分析,嫌疑人主觀上具有騙取保險金的故意;客觀上通過大家購買延誤幾率高而自己又不會乘坐的航班,來虛構保險標的;最后的結果是獲得了數額巨大的保險金,侵犯了保險公司的利益,也損害了社會金融秩序,構成了保險詐騙罪。

三、李某是否無罪?
盡管目前李某是否構成保險詐騙罪,仍然需要等待警方更多細節曝光。但如果李某不構成保險詐騙,這意味著李某是否無罪?
不。
重慶刑辯律師認為,盡管李某不構成保險詐騙罪,但仍然構成詐騙罪。
從法律的角度而言,需要從法律現行規定中,去判斷李女士是不是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
重慶承業律師專業刑辯律師更傾向于認為李某犯詐騙罪而非保險詐騙罪,主觀上以故意牟利為目的,客觀利用保險公司的一些漏洞,實施了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此外,李某借用了多人的身份證件去購買,可能還會牽扯到其他的一些罪行,比如說非法使用他人身份證件罪,另外,李某索賠金額巨大,將不僅僅是一個民事欺詐案件,李某面臨的或許是十年以上的刑事責罰。
盡管李某是航班延誤險的實際投保人,但是由于李某是以他人名義、為他人投保,李某就不是該保險的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
而李某以他人名義領取理賠款,屬于“冒領”保險理賠款行為,屬虛構了其本人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身份的事實,且涉嫌數額達300萬元,應屬詐騙犯罪行為。
四、此事件中保險公司是否存在責任?
保險公司并非完全無辜。
李某的行為說到底,就是在利用規則漏洞去謀取自己的利益。因此,保險公司在處理類似李某這樣的行為時,首選辦法應該是完善保險條款和改進投保規則,次選辦法是向法院主張保險合同無效。
通過上文重慶律師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薅航班延誤險羊毛獲利300多萬 合理利用規則還是騙保違法?”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對相關法律知識都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