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fā)布涉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典型案例

案例一:婚前房產(chǎn)“加名”后的離婚財產(chǎn)分割

【基本案情】

崔某某與陳某某于2009年1月登記結婚。2009年2月,陳某某將其婚前購買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崔某某、陳某某雙方名下。2020年,雙方因家庭矛盾分居,崔某某提起離婚訴訟,請求判決其與陳某某離婚,并由陳某某向其支付房屋折價款250萬元。陳某某辯稱,崔某某對房屋產(chǎn)權的取得沒有貢獻,只同意支付100萬元補償款。雙方均認可案涉房屋市場價值600萬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案涉房屋系陳某某婚前財產(chǎn),陳某某于婚后為崔某某“加名”系對個人財產(chǎn)的處分,該房屋現(xiàn)登記為共同共有,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予以分割酌定崔某某可分得房屋折價款120萬元。該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父母贈與房產(chǎn)的離婚財產(chǎn)分割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許某某父母全款購買案涉房屋。2020年5月,范某某與許某某登記結婚。2021年8月,許某某父母將案涉房屋轉移登記至范某某、許某某雙方名下。2024年,范某某提起離婚訴訟,請求平均分割案涉房屋。許某某辯稱,該房屋是其父母全款購買,范某某無權分割。雙方均認可案涉房屋市場價值為30萬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該房屋所有權已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轉移登記至范某某和許某某雙方名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判決案涉房屋歸許某某所有,同時參考房屋市場價格,酌定許某某補償范某某7萬元

案例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權侵害禁令

【基本案情】

2015年,顏某某與羅某某登記結婚。2022年7月,顏某某生育雙胞胎子女羅大某、羅小某。2024年3月,羅某某及其父母、妹妹等人將羅大某強行帶離住所并帶至B省。顏某某遂提起申請,請求法院裁定羅某某將羅大某送回原住所并禁止羅某某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搶奪行為嚴重侵害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權益和父母另一方因履行監(jiān)護職責產(chǎn)生的權利人民法院裁定羅某某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七日內將羅大某送回原住所,并禁止羅某某實施搶奪、藏匿子女或擅自將子女帶離住所等侵害顏某某監(jiān)護權的行為

案例四:違反忠實義務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贈與無效

【基本案情】

崔某某與高某某于2010年2月登記結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高某某與葉某某存在不正當關系,并向葉某某共轉賬73萬元。崔某某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葉某某返還崔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73萬元。葉某某辯稱,高某某轉給其的部分款項已消費,不應返還。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高某某未經(jīng)另一方同意,將夫妻共同財產(chǎn)多次轉給與其保持不正當關系的葉某某,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故該行為無效,葉某某應當返還實際收取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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