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因常年陣發性左側耳屏前疼痛,于2019年2月前往醫院診療,經多次手術搶救,于2019年4月不治身亡,張太太將醫院起訴至法院。經審理,法院判決醫院承擔35%賠償責任,并賠償張太太各項費用合計73萬余元。后因兩筆張先生的醫療費用涉及醫保報銷,張太太在取得相關憑證后,再次將醫院起訴至法院,并主張賠償醫療費損失9萬余元,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醫院賠償張太太醫療費損失9萬余元。
案情簡介
原告張太太訴稱,張先生于2019年2月至3月期間兩次住院費用合計花費醫療費28萬余元,因各種原因在第一次訴訟時未拿到相關票據原件,現自己獲取原件后再次提出訴訟,要求法院按照35%責任比例判決醫院賠償醫療費損失。
被告醫院辯稱,對35%責任比例認可,但因張先生這兩次住院費用涉及報銷,已報銷金額達21萬余元,張太太主張的醫療費實際損失應為扣除報銷金額后的費用,故我方只同意按照報銷后費用的35%進行賠償。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社會保險支付保險待遇,侵權人不因社會保險機構支付了醫療費而免除賠償責任,社會保險機構有權向侵權人追償。因此,雖然張太太已對張先生的相關醫療費用進行報銷,但該情況并不能免除醫院的賠償責任,醫院仍應根據責任比例按照全部醫療費用賠償張太太的損失,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醫院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是國家為向社會保障范圍內的勞動者提供患病時基本醫療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又規定:“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备鶕撘幎ǎt療費原則上應由侵權人承擔,但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社會保險支付保險待遇。因此,在侵權糾紛審理過程中,被侵權人無權從實際損失的角度抗辯拒不支付醫保報銷部分的醫療費,而是應當對于被侵權人的全部醫療費損失進行賠償。
應當指出的是,醫療保險與侵權糾紛并非同一法律關系,為避免當事人因案件訴訟獲取其他利益,造成醫保基金的不當流失,被侵權人在獲取侵權人賠償后,應積極主動聯系相關社會保險機構退還報銷部分醫療費,否則相關社會保險機構將有權向被侵權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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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張太太與醫院的法律糾紛中,法院對醫療費賠償的判決充分體現了我國法律對于醫療侵權責任的嚴格認定和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的適用。在類似的侵權案件中,重慶承業律師事務所憑借多年的法律經驗,幫助客戶獲得公正的判決,維護了客戶的合法權益。我們的專業律師團隊精通民商事訴訟、醫療糾紛案件,為您提供高效、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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