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演唱會門票中的“奇葩票”,這幾個法律問題要知道。隨著消費需求得到釋放,文藝演出市場異常火爆,熱門演唱會門票往往一票難求。部分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買到視野被遮擋、存在盲區的座位,即“柱子票”“欄桿票”“臺階票”等遭到吐槽的“奇葩票”。這類座位或被現場的舞臺、支柱等大型設備器械所遮擋,或因座位設計問題視野受限,觀眾在演出中往往“只聞其聲、不見其人”。
演唱會本是歌手與粉絲之間的雙向奔赴,但不少滿懷期待的粉絲都遭遇了買到“奇葩票”這種煩心事,吳先生便是其中之一。2023年初,吳先生在某票務平臺花費1700元購買了某知名歌手演唱會海口站的門票。6月,某票務平臺公布了演唱會座位圖,座位圖顯示吳先生的座位并無遮擋物,也沒有其他任何提示告知吳先生視線可能被遮擋。演唱會當天,吳先生到演唱會現場后發現,其座位緊靠大型腳手架,且腳手架至少遮擋了一半的舞臺視線,導致吳先生觀感體驗極差。演唱會結束后,吳先生將某票務平臺訴至東城法院,要求某票務平臺退還其購買演唱會門票所花費的1700元。最終,經法院主持調解,某票務平臺退還了吳先生1700元。
演唱會門票載明“一經售出,概不退還”,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如果主辦方未盡到格式條款的提示或者說明義務,消費者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即便主辦方盡到了提示或者說明義務,由于該條款排除了消費者進行售后維權的權利,應屬無效。
消費者買到“奇葩票”,如何維權?
假如消費者不幸買到了“奇葩票”,可以先嘗試與現場工作人員溝通協商,看能否更換視野正常的座位。如協商未果,應保持良好心態,采用照相、錄像等方式固定好現場證據,還要保存好門票、付款記錄等相關證據,通過12315微信小程序等線上平臺或直接前往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投訴、舉報,也可以向屬地人民調解委員會、消費者協會尋求幫助。如前述方法均未解決,也可考慮通過訴訟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演唱會主辦方對于“奇葩票”,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條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在主辦方明示其授權票務代理機構的前提下,消費者與票務代理機構簽訂的票務合同直接約束主辦方。相比一些價格更親民的音樂節等活動,演唱會的高票價本應帶來更好的視聽體驗,以滿足消費者的精神需求。但購買到“奇葩票”,會導致消費者的現場體驗感直線下降,無法實現滿足精神需求的合同目的,主辦方的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票務合同未約定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除賠償消費者購買門票的價款外,主辦方還需賠償消費者在住宿、交通等方面的合理支出。消費者還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主張主辦方在未提前如實告知實際情況的前提下出售“奇葩票”的行為構成欺詐,要求主辦方“退一賠三”。
此外,《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營業性演出廣告的內容誤導、欺騙公眾或者含有其他違法內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并依法予以處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根據前述規定,如果主辦方在宣傳中對座次的描述與實際情況不符,被相關行政機關認定為虛假宣傳,還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如何避免“奇葩票”等現實問題,更好保障消費者權益
建議相關主體擔負起各自的責任:主辦方需放長眼量,杜絕做“一錘子買賣”、賺“一時快錢”的錯誤心態,將保護消費者權益和提升消費者體驗放在第一位,設計座位時盡量避免視線遮擋。對視線遮擋的座位,在售票時以足夠醒目的方式提醒消費者,票價視遮擋程度做相應調整。
相關部門有針對性的完善行政處罰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強監管,多為消費者的合理訴求“撐腰站臺”。
消費者要增強維權意識,敢于維權,善于維權。在購買到“奇葩票”時,應注意保存相關證據,確保維權“有道”。
重慶承業律師事務所提示:當消費者在演唱會購票中遇到“格式條款”、視線遮擋、甚至欺詐或虛假宣傳時,可參考《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條,通過合法途徑保護自身權益。重慶承業律師事務所致力于為每一位當事人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最大限度保障當事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