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被告河北小放牛公司在其餐館裝飾及微信公眾號中使用“炒菜界的海底撈”字樣,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知名餐飲企業四川海底撈公司將河北小放牛公司訴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一審宣判,判決河北小放牛公司停止涉案使用行為,賠償海底撈公司經濟損失及訴訟支出95萬元,并在《法治日報》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案件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目前該案已生效。

原告海底撈公司訴稱,其在第43類餐館、餐廳服務上注冊和持有第983760號海底撈商標及第19179791號海底撈商標,經過持續宣傳和使用,涉案商標已具有極高知名度和美譽度,其中第983760號商標被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被告在其多個餐館內海報、菜單、員工服裝等店堂裝飾上及微信公眾號中,使用“炒菜界的海底撈”字樣進行宣傳,并通過顏色、分行或打引號方式將“海底撈”三字突出。原告認為,被告該種使用行為違反商標法,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同時也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涉案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并刊登聲明,就涉案行為為原告消除影響。
被告小放牛公司稱,自己一直將原告視為學習榜樣,該種表述是從顧客的評論中提煉出來的,使用該字樣是為了表達對原告的崇敬和學習,而非攀附原告;原、被告雙方經營的菜品不同,不屬于同種或類似服務和商品,不存在競爭關系;使用海底撈字樣是對高品質的一種描述,不構成商標性使用,也不會對消費者產生混淆和誤導。被告在當地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無需攀附與自己菜品不同的海底撈品牌,該種使用方式沒有貶損原告的聲譽,反而起到了正面宣傳作用,不屬于不正當競爭。
東城法院審理認為,原告主張權利的涉案商標,均處于注冊有效期限內,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理應受到法律保護。涉案商標具有較高市場知名度,法律應當給予相應保護。本案中,原、被告雖然分別主營火鍋和炒菜,但均屬于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餐館、餐廳服務,被告使用的“炒菜界的海底撈”標識也完整包含了“海底撈”字樣,與涉案商標構成近似。被告對被訴標識的使用已經超出描述性正當使用的范疇,屬于商標性使用,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法院已經認定被訴使用行為系侵害商標權行為,原告權益已經得到相應救濟,故不再對其是否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認定和評述。
綜上,東城法院一審判令被告河北小放牛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海底撈”標識的涉案行為,鑒于原告涉案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原告兩次發送律師函后被告仍在大量門店持續使用涉案標識,法院全額判賠了原告海底撈公司主張的經濟損失90萬元,酌情判賠其合理支出5萬元,并判令被告在《法治日報》上刊登聲明,為原告消除影響。
本案主審法官表示,合理借鑒是競爭的題中之義,也是創新創造的動態過程,但是超出合理范圍的一味模仿、惡意攀附,則會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扼殺創新創造,擾亂市場秩序,應當受到法律規制。包括原、被告在內的市場經營主體,在展開市場競爭的同時,可以進行相互合作、借鑒的良性互動,但應當秉持誠信的原則,恪守法律的邊界,最終通過提高自身商品和服務品質、打造自身品牌,來贏得市場,服務社會,共同推動良好市場秩序的形成以及消費者福祉的增進。(供稿/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張雪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