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美之心人皆有之,隨著人們對美的追求日益增長,為滿足消費者的服務需求,美容行業商家可謂是動足心思,開展五花八門的服務項目,也由此引發了消費糾紛。

90后張女士就因為使用某美容公司所謂秘方護膚項目皮膚出現嚴重問題,萬元美容項目使用的秘方竟為淘寶上3元一支的某乳膏產品。經多次溝通無果后,張女士將該美容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退還未服務項目款項并就秘方調膚項目要求三倍賠償,最終,東城法院判決該美容公司進行賠付。
消費者使用秘方爛臉
美容公司拒賠
2019年4月開始,張女士開始定期在某美容公司做秘方護膚,并先后多次預付款充值3萬多元,購買基礎項目、秘方調膚項目、面部與頸部抗衰按摩項目和淋巴排毒項目,雙方并未簽署書面合同。2020年10月份開始,張女士發現經秘方護膚后其面部皮膚不僅未調理好,反而出現皮疹、紅腫等嚴重過敏癥狀,當時美容公司仍堅持稱繼續使用其秘方產品即可恢復,但張女士面部問題仍有加重跡象。2021年3月,張女士前往醫院進行治療,被診斷為激素過敏性皮炎、皮疹、毛細血管擴張、結痂。
經調查,該美容公司負責人李某曾稱為了賺錢,她會將淘寶上批發價3元一支某乳膏分裝到沒有標簽的小瓶子里面,每次用量2-3毫升,并告訴消費者這是她的祖傳秘方。由于當時張女士皮膚已經出現問題,李某還讓張女士將秘方帶回家涂抹。
張女士曾多次與李某溝通退款及賠償事宜,但都遭到拒絕。多次溝通無果后,張女士將該美容公司起訴至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撤銷雙方關于秘方調膚項目的服務合同,并解除其他項目服務合同,要求該美容公司退還未消費項目費用并對已使用的秘方調膚項目費用進行三倍賠償,同時要求該美容公司賠償醫療費和誤工費。
法院認定構成欺詐行為
判決支持三倍賠償
庭審中,張女士主張該美容公司采取隱瞞真相、夸大作用、虛假宣傳的欺詐方式向其推薦服務項目,該美容公司自稱秘方調膚項目是其祖傳秘方藥膏,所以一直向她保密。該美容公司行為構成欺詐,應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支付三倍賠償。
該美容公司則認為,張女士的皮膚問題是由自身熬夜或使用其他產品導致,與該公司服務沒有因果關系,秘方調膚項目也并非虛假宣傳,該公司將服務事項、具體操作工程都如實告知了張女士,故該公司不存在欺詐。
東城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本案中張女士是否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某美容公司秘方調膚項目是否構成欺詐,是否應三倍賠償張女士。
首先,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本案中,張女士為了自身美容需要,與某美容公司建立事實上的美容服務關系,其合同目的是為了通過該公司的服務是自己外貌更加美麗等,應認定張女士從該公司購買美容服務的行為屬于個人消費行為,應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
其次,某美容公司也自認將藥膏分裝后給張女士使用,亦認可在使用過程中沒有告知張女士使用藥膏的真實名稱。同時,該公司負責人李某也自認為了能賺到錢,告知客戶使用產品是祖傳秘方。
東城法院認定,某美容公司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產品和服務的行為系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致使張女士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該美容公司在履行服務合同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判決美容公司退還張女士未消費的項目費用,并對張女士已實際接受秘方調膚項目服務的費用進行三倍賠償。
此外,由于張女士對醫療費損失和該美容公司服務行為之間因果關系不申請鑒定,且沒有證據證明誤工損失,故法院未支持張女士關于醫療費和誤工費損失主張。
該案宣判后,美容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該案已生效。
法官提示
隨著美容行業的蓬勃發展和消費理念的變化,越來越多的愛美人士加入到美容消費的行列。在消費美容產品追求美的過程中,也要關注其中蘊藏的一些風險。該案的主審法官王亮分析,美容消費中要格外關注四個方面的風險:一是虛假宣傳夸大功效,部分商家通過虛假宣傳、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夸大功效,制造容貌焦慮的同時,誤導消費者;二是模糊定價違規收費,如部分商家事先不明確告知消費者費用標準就進行服務;三是醫療美容安全堪憂,部分美容機構未經批準擅自擴大診療范圍,相關從業人員無相關資質違規經營等;四是免費體驗誘導消費,商家以免費體驗為由招攬客戶,誘導消費者購買其產品和服務。
除上述美容安全風險需要特別注意外,王亮法官還提示消費者:
消費者應提高風險意識,理性消費。選擇美容機構時可選擇規模較大或口碑較好的美容機構。根據自身膚質和需求,選擇合理診療方案,如面部或身體出現明顯不適癥狀,應果斷放棄服務,及時到醫院就醫治療。清晰認知“醫療美容”和“生活美容”界限,如果消費者選擇服務涉及到“侵入性、創傷性”醫美服務時,應要求美容機構提前出示相關資質證明。
消費者也要增強維權意識,注意保留相關證據。近年來有相當部分訴至法院的相關糾紛,往往是消費者不滿美容或醫美效果,未達到心理預期引發爭議,但在庭審中消費者往往面臨舉證不能的情形。故建議消費者應與美容機構簽署書面服務合同,對于服務期待的效果在合同中作出明確約定,消費者還應仔細審查合同條款,特別是免除機構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條款。服務費用應直接支付至美容機構賬戶中,盡量避免支付至個人賬戶。接受美容服務前應提前了解用于其面部或身體的儀器和試劑基本信息。也要注意盡量保存雙方的聊天記錄和就診記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