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知收購的全新手機來路不正,仍然多次收購并以低于市場的價格出售,某二手手機店主武某及為其提供這些全新手機的劉某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東城法院判處刑罰。 武某系一家二手手機店店主,2023年6月,武某結識了“有路子”低價拿到全新手機的劉某。劉某定期通過外賣跑腿等方式,給武某送來全新未拆封的名牌手機、平板電腦,武某則以每部低于市場價近千元的價格進行銷售,自己留下提成后,把錢轉給劉某或其指定的人。2023年8月,武某、劉某兩人被民警抓獲。 原來,武某、劉某兩人是電信詐騙的“幫兇”。上游的電信詐騙分子通過在社交平臺、短視頻軟件上發布彈窗小廣告,以“想利用業余時間賺錢嗎”等噱頭吸引被害人點擊廣告。被害人點擊廣告后,會有客服指導刷單評論賺錢,一開始被害人的操作會得到及時的獎勵。等被害人嘗到甜頭“上鉤”后,客服會以獲取更高獎勵為由誘導被害人繳費成為高級會員。有些被害人禁不住誘惑會充錢,直到有一筆錢因被害人“操作失誤”未能獲得獎勵,甚至充入的會費和本錢也沒了。之后,客服會體貼出招,以幫助被害人挽回損失并賺到錢為由,利用被害人急于挽回損失的心理,給被害人發來“更好”的任務。 其中就有讓被害人通過外賣平臺在手機專營店下單買手機,通過外賣員將手機送到指定地點,由電信詐騙分子派人接收,一旦接收成功,被害人就會被拉黑。而這些手機會由電信詐騙分子雇傭像劉某這樣的人代為銷售變現,最后會由像武某這樣的二手手機商那里出售。 經公訴機關指控及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明知他人雇傭其銷售的手機、平板電腦系犯罪所得,仍幫助他人將手機銷售至武某經營的手機銷售店鋪內,被告人武某在明知以上手機、平板電腦系犯罪所得的情況下,多次予以收購并再次低價銷售,致使多名被害人在北京市東城區等地被電信網絡詐騙而購買的30部手機、1部平板電腦被轉移,金額合計為人民幣26萬余元。 東城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武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應予刑罰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武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 對于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武某系被電詐分子利用,不明知所售手機為犯罪所得,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劉某系受上游電詐分子雇傭,主觀惡性較小,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綜合本案證據材料,可以證明武某作為二手手機交易商,長期接收大量全新手機,并低價出售,行為明顯不符合正常交易習慣,且武某在供述中也承認自己認為手機是上游犯罪所得,因此武某對犯罪所得具有主觀明知。公訴機關未指控被告人為詐騙罪的共同犯罪,僅指控被告人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在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中,二位被告人實行了犯罪行為,均起到主要作用。 最終,東城法院判處被告人劉某、武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判處劉某、武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同時責令二被告人退賠違法所得。 該案審理法官東城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陳春生提示,要時刻牢記“天上不會掉餡餅”,不要輕信刷單掙錢、輕松賺錢等所謂的賺錢廣告,切不可隨意轉賬充錢,要警惕背后的詐騙套路,一旦發現操作有違常理,不合邏輯,應當及時停止相關行為并報警。如果不幸掉入圈套,在發現問題后也應及時止損,第一時間報警,避免因急于挽回損失掉入更大的圈套。 同時,法官也提醒諸如劉某、武某此類人,不能在利益驅使下心存僥幸,明知所銷售物品來路不正可能是贓物的情況下仍然枉顧法律,為獲利而以身試法,否則,將淪為電信詐騙的“幫兇”,受到法律嚴懲。
5001030200246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