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誤工時間)內,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

一般來說,根據當事人是否有固定收入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誤工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對有固定收入的,應當按照其實際減少的損失計算誤工費損失賠償。至于受害人是否能夠負擔得起,則是執行的問題。)
無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能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誤工費=誤工時間(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收入狀況的證明包括納稅憑證、單位出具的證明等)
受害人不能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誤工費=誤工時間(天)*相同、相近行業的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天/元)
①產業分類標準;
②同一產業內的社會評價標準。
③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判斷標準(區別于民訴法上“受訴法院所在地”)。
(實踐中一般以(每年5月份左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法院會對本轄區相關數據作出的統計(引用統計部門)為依據,以浙江為例,如《浙江省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賠償項目參照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