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生勞動糾紛訴訟的時候那些問題要規(guī)避

  發(fā)生勞動糾紛訴訟的時候那些問題要規(guī)避

發(fā)生勞動糾紛訴訟的時候那些問題要規(guī)避

  勞動糾紛的訴訟條件是什么,常見的仲裁請求有哪些,經濟補償的標準是什么?

  當事人提起勞動糾紛訴訟應該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勞動者因為勞動爭議或者勞動糾紛應該如何向法院提起訴訟呢?根據《勞動法》和《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當事人提起勞動糾紛訴訟應該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當事人提起勞動糾紛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起訴人必須是勞動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即用人單位或勞動者。

  起訴是與勞動爭議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勞動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因此,相互形成勞動法律關系的企業(yè)、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行政和勞動者,都可以作為起訴人提起勞動糾紛訴訟。勞動者在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相一致時,由勞動者個人作為當事人一方參加訴訟。當事人因故不能起訴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起訴。其他人員則無權起訴。

  (2)必須有明確的被告。

  勞動爭議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必須明確被訴人即對方當事人。如果原告不知道是誰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則會出現無人應訴的情況,也無法進行訴訟,人民法院也無從審理。在明確勞動爭議訴訟被告的同時,應當指出,原告不得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勞動行政部門作為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的被告或第三人。這主要是由于他們不具有勞動爭議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

  (3)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向人民法提起訴訟所要求解決問題。它包括以下三種:一是給付的請求,即請求人民法院認定原告的請求權,責令對方履行義務,如給付工資、勞動保險、資金等;二是確認的請求,即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或不存在某種實體法律關系,如確認勞動合同關系有效或無效,確認職工與企業(yè)存在的勞動關系,企業(yè)不得開除、除名、辭退等;三是變更的請求,即請求人民法院改變或消滅當事人之間原有的勞動法律關系,如改變勞動合同的內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系等。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要有事實根據,包括勞動爭議是如何發(fā)生的、爭議的內容等,還包括勞動爭議的證據事實,即能證明勞動爭議案件的一切材料。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4)必須經勞動爭議仲裁機關仲裁。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能就勞動爭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只有先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后,不服仲裁裁決的,才有權起訴。如果當事人就勞動爭議問題在仲裁機關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已發(fā)生法效力,當事人也無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必須在法律規(guī)定的時效期限內提起訴訟。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超過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逾期的,則應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予以說明。

  凡是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當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起訴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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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fā)生勞動糾紛的,哪些證據可以證明事實勞動關系存在

  勞動合同是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最直接、最有效的證據。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勞動者不慎丟失了勞動合同,會導致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能搜集到以下15條證據,即使沒有勞動合同也可以證明勞動關系。

  1.應聘登記表、入職登記表、錄用通知書、面試通知短信等。

  2.工作服、出入證、廠牌、工作證、技術認定證書、專業(yè)證書年檢記錄等能夠證明職務身份的證件。

  3.工資單、工資收入證明(需會計人員簽名)、社會保險記錄單、企業(yè)年金單、住房公積金單或其他工資發(fā)放記錄等(工資發(fā)放為現金可忽略)。

  4.打卡記錄、考勤記錄、加班通知等。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6.發(fā)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內部刊物、或者公司網站有關自己事跡的報道。

  7.工作記錄單、本人代表公司簽訂的采購合同、銷售合同,客戶業(yè)務記錄等。

  8.由公司簽字的崗位職責說明書、薪資確認書、調崗通知書、解除通知等。

  9.公司或者公司工會發(fā)出的本人的榮譽證書、獎狀、懲罰通知單、工會會員證。

  10.工作中來往郵件、QQ聊天記錄、微信記錄、工作安排短信記錄等。

  11.與公司領導談話、工作情況的錄音、錄像。

  12.財務借款單、報銷憑證等。

  13.因交通事故引發(fā)的工傷,交警部門調查詢問的筆錄。

  14.勞動監(jiān)察部門投訴登記、詢問調查筆錄等。

  15.信用卡賬單郵寄地址為單位。

  此外,《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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