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沒有悟空大師兄的火眼金睛,難免會遭遇一段失敗的感情??墒チ烁星椋y道還要賠上金錢和后半生?婚姻里,哪些是屬于我們卻被我們放棄的權益?哪些是不需要我們承擔卻被我們背上的債務?《婚姻法》會告訴你,法律是怎么解決你婚姻里那些事兒的。

01
對離婚協議反悔的,
適用一年的除斥期間
2014年10月10日,閔生國與妻子梅芳辦理協議離婚。
梅芳起草了離婚協議,其中第三條約定:“各自名下存款保持不變。”
第五條約定:“雙方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后追究責任并追償,隱瞞虛報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雙方簽字后備案,正式解除婚姻關系。
離婚后,梅芳發現閔生國分5次贖回基金款共計130萬元。
2015年3月12日,梅芳起訴至法院,要求按照離婚協議第五條的內容,將閔生國隱藏的130萬元判歸她所有。一審法院支持了梅芳的訴求。
2015年11月13日,閔生國訴至法院,稱自己從來沒有隱瞞財產的故意和行為,他的賬號密碼梅芳都知道。而且協議是梅芳起草的,閔生國認為“存款”應包含基金,離婚協議屬于重大誤解,并顯失公平,因此要求撤銷。
法院審理認為,閔生國對離婚協議所涉財產分割有異議,應當在司法解釋規定的除斥期間(一年)內請求變更財產分割協議。
現閔生國于2015年11月13日首次向人民法院提出,距離其與梅芳協議離婚已超過一年,故閔生國不可再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法條鏈接:
《婚姻法》解釋(二)第9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除此之外,對離婚協議反悔要求撤銷或變更的,只支持“訂立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這一法定情形,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事由均不能得到支持。
02
不履行離婚協議的,
財產適用三年訴訟時效,
撫養費不適用訴訟時效
2014年11月,羅小娟、蘇為民協議離婚,約定:房屋歸蘇為民,蘇為民應于一個月內支付羅小娟折價款60萬元;婚生子蘇小超歸蘇為民所有,羅小娟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
蘇為民向羅小娟承諾,房產變賣后會立即支付折價款。
之后,羅小娟再婚,移民澳大利亞。5年后,羅小娟婚姻再次觸礁,她從澳大利亞回國,并向蘇為民索要尚未支付的折價款和利息。
蘇為民拒不支付。
2019年2月,羅小娟訴至法院,要求蘇為民履行離婚協議支付折價款60萬元和利息。
然而,蘇為民卻主張羅小娟的訴求已超過訴訟時效。
同時,蘇為民要求羅小娟支付其從未實際支付的撫養費,羅小娟同樣以超過訴訟時效抗辯。
法院審理認為,羅小娟雖然在離婚4年后提起訴訟,但通過其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其2015年3月、2017年6月兩次通過微信向蘇為民催要60萬元,因此訴訟時效分別發生中斷,其2019年2月提起訴訟時并未超過訴訟時效。而蘇為民主張的撫養費,并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法條鏈接:
《民法總則》第188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民法總則》第196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有一種常見情況是,離婚協議中并沒有確定支付折價款或者補償款的準確日期,相當于沒有約定履行期限。這時,一般從一方向另一方主張履行協議時起算三年的訴訟時效。
03
離婚后發現轉移、隱匿財產等的,
謹慎起見適用兩年訴訟時效
2014年5月,戴微微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丈夫謝東祥表示,自己非常珍惜這段婚姻,他們的感情一定可以修復。
為此,法院駁回了戴微微的離婚請求。半年后,戴微微第二次提出離婚訴請。2016年1月,法院判決兩人離婚。
2018年9月,戴微微用家中電腦整理過往資料,在一個隱蔽文件夾里發現了3張銀行交易憑單掃描件:
2014年3月27日11:48:46,謝東祥在招商銀行西三環支行以代理人的身份為劉建國開立了一卡通賬戶;
12:08:07謝東祥從自己賬戶取出現金100萬元;
12:09:40謝東祥在劉建國賬戶存入現金100萬元。
戴微微立即起訴到法院,要求根據《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分割謝東祥轉移、隱藏這100萬元的60%。
經法院調查,謝東祥是某綠春生物科技發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劉建國是該公司的司機。謝東祥主張離婚已經超過兩年,且該100萬元是借款,劉建國也出庭作證。
法院認為,謝東祥與劉建國相識多年,就職于同一公司系上下級關系,二人之間存在利害關系,且劉建國的證明內容與謝某所述不完全一致,部分內容亦陳述不清,且未能對借款行為做出合理解釋。此外,戴微微發現上述交易存在后,在兩年內提出主張未超過訴訟時效。因此,法院支持了戴微微的主張。
法條鏈接:
《婚姻法》解釋一第31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離婚時,一方有轉移、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后,另一方發現上述行為的,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31條的規定,從發現之日起兩年內提起訴訟。
《婚姻法》解釋一發布于2001年,尚遵循《民法通則》兩年訴訟時效的規定。2017年10月1日實施的《民法總則》,調整一般訴訟時效為3年。這就涉及一個法律沖突問題,關系到上位法與下位法、一般法與特殊法、新法與舊法的適用位階。根據既往判例,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喪失,該種情形還是建議以兩年的訴訟時效為準。
04
離婚時未處理的,
沒有訴訟時效
王建州與劉寧的離婚屬于假戲真做。
2015年2月,為再購置一套房,兩人經過法院的調解程序“假離婚”,因為原來購置的兩套房屋只登記在王建州的名下,所以調解協議沒有處理財產,只確定了子女的撫養權。
然而,因為種種原因,離婚后劉寧購房未成功,其間,兩人對各種事情的處理存在很多分歧,爭吵不斷,以至感情逐漸不睦。
其后,劉寧多次要求復婚,王建州始終沒有答應。
2018年9月,劉寧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后財產分割,王建州認為房屋始終登記在自己名下,相當于已經做出了分割約定,是自己的個人財產,劉寧的訴訟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
法院審查后認為,兩人2015年2月調解離婚時,對本案要求分割的財產未進行分割,故雙方有權要求對此進行分割,王建州已過訴訟時效的主張不予支持。
法條鏈接:
《婚姻法》解釋三第18條: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離婚暫不處理財產的情況非常多見,比如暫時沒有房產證、資產在海外,甚至兩人都支付不起房屋折價款、離婚不離家等。這時,沒有分割的財產依然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雙方對財產處于一種共同共有的物權狀態,而物權分割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