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絕大部分的夫妻因為要省錢買房而離婚,甚至有想要以此規避債務的,等等各種原因都有,就選擇離婚,再保持共同生活的狀態,就以為離婚是假的。在其自己的意識里認為夫妻還是在一起生活的,并非真的離婚,而這所謂的“假離婚”在他們的意識里就只是單純地辦理離婚手續后,不改變生活方式、也不會改變收入分割,日子是一如既往。然而真的離婚,不也是一張離婚證嘛。之后生活中如遇爭執、發生各種矛盾又想要真的分割財產,又想爭奪孩子的撫養權,又該何去何從?
案例簡介:
劉女士與孟先生于2012年12月18日登記結婚,于2016年12月8日簽訂《離婚協議書》,并于同日辦理離婚登記。該《離婚協議書》關于共同財產的約定:夫妻共同擁有的兩套房產:
(1)1號房屋,折價422萬元,現協商該房屋歸孟先生所有,向劉女士支付價款款150萬元;
(2)2號房屋,折價125萬元,現協商該房屋歸劉女士所有;
(3)雙方有義務配合對方辦理產權變更手續,因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所應支付的一切稅費由雙方平均承擔。本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上述內容全部真實有效。之后雙方又復婚了。
現在劉女士起訴離婚,請求按照離婚協議書的約定履行;而孟先生認為雙方之前簽訂離婚協議時關系密切、感情深厚,之后雙方也是一直一起共同生活的,協議并非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因為明知道是假的才簽訂的。
爭議焦點:
本案離婚協議書效力的認定。
法院判決:
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履行。
律師解讀: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部分約定分割條款的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一致意見的,即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兩位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系雙方自愿簽訂,現孟先生提出的該協議不是其本意,只是雙方為了申請政策性房屋而辦理“假離婚”簽訂的。實際當中是不存在所謂的“假離婚”一說的,在客觀上,不論雙方出于何種目的,只要男女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雙方即實際解除了婚姻關系,自解除婚姻關系之日,雙方即不再是夫妻關系,該離婚協議即已生效,雙方均應按照《離婚協議書》履行,且協議內容未違反法律規定,不具有合同無效的情形。
5001030200246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