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提升執行力,法律約束力與執行力區別是什么?

司法強制執行力:法院的執行組織,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司法執行權,強制義務人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其他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的活動所產生的法律效力。
行政強制執行力:法院和行政機關對于作為行政法律關系中的義務主體的行政相對人不履行其應當履行地的義務采取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所產生的 法律效力。
1.決定主體并且執行主體不同:前者只有法院作出,后者既有法院又有行政機關作出;
2.執行依據不同:前者包括法院的裁判文書、仲裁裁決書和公證債權文書,后者則包括法院的行政判決書、裁定書,以及行政機關制作的行政決定書、命令書等;
3.授權法律不同:前者是民事訴訟法,后者是行政訴訟法;
4.目的結果不同:前者目的是強制義務人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院的判決、裁定或其他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后者目的是強制義務人履行行政法中所規定的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
5.執行對象不同:前者的執行對象多為財產權,后者的執行對象既有財產權也包括人身權;
6.申請主體不同:前者多為民法中的債權人,后者行政機關可以向法院申請,也可以不申請就執行
7.可否和解不同:前者在強制執行中可以和解,后者在強制執行中一般不得和解;
8.可否救濟不同:前者多為終審判決的執行,一般不會有救濟渠道,后者在強制執行后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但復議期間不得停止強制執行。
二、民事調解書是否具有強制執行力?
民事調解書具有行政強制執行力。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在堅持自愿、合法的原則下,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采取調解方式,促使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協議后而寫成的文書,稱為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
它既是當事人協商結果的記錄,又是人民法院予以批準的證明,也是當事人遵照執行的根據。因此,制作好調解書,對于及時解決人民內部矛盾,促進安定團結,宣傳社會主義法制,預防和減少糾紛,都有重要意義。
民事調解書是法院常用的司法應用文,具有行政強制力,具有法律效力。民事調解書分為一審調解書,二審調解書,再度審查調解書,不同的調節術應用的范圍不同,書寫規范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