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傷殘鑒定可以去什么地方做
一般由司法部門(比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根據醫院提供的相關入院記錄或委托傷殘鑒定機構做相應的殘疾鑒定。
二、傷殘鑒定程序是什么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并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三、交通事故傷殘后怎樣申請交通事故評殘和鑒定
受傷人員在醫療終結之后,可以通過向辦案的交警機關申請,由交警機關委托法醫鑒定機構;還可以在人民法院起訴立案后的舉證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委托進行鑒定。通過交警機關委托鑒定的,根據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辦案的交警機關或其上一級機關直接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無須事先通知其他當事人。通過法院委托鑒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鑒定申請。該申請經人民法院同意后,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提定。交通事故咨詢中心指出,在法院訴訟當中,當事人對以上兩種途徑取得的首次法醫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均可以依法申請重新鑒定或補充鑒定,但申請重新鑒定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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