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銀行利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具體來說,關于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根據民法理論可以分為兩類:孳息和投資收益。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是指通過自然規律或法律規定產生的收益。孳息與投資相比最突出的特性在于“定期性”,通常按法律的規定或法律關系即可定期獲得收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也是由夫妻共同財產承擔。因此,夫妻如個人財產投資于公司或企業所產生的收益,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對該公司或企業的經營產生的利潤部分如股權分紅等,應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婚前存款婚后取得的利息屬于法定孳息,不屬于“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雖然取得時間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仍應屬于個人財產。
二、虛假夫妻共同債務如何確認?
虛假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主要是因為個別法官對債務是否虛假未依法從嚴審查,其中重要原因就是當事人、證人不到庭參加訴訟。
為此“通知”中依據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明確提出當事人本人、證人應當到庭并出具保證書,通過對其進行庭審調查、詢問,進一步核實債務是否真實。
未舉債夫妻一方如果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債務為虛假債務,但能夠提供相關證據線索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查取證。與此同時,通知還明確要求,人民法院未經審判不得要求未舉債夫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
三、哪些是夫妻個人財產
1、婚前所得,原則上都是個人財產
結婚之前,個人名下的財產,都屬于婚前個人財產,這些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系而自動轉變夫妻共同財產,早期婚姻法曾規定婚前個人財產,結婚4-8年后,可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現行婚姻法取消了這樣的規定,個人的,永遠是個人的!
2、婚后的,贈與或繼承的房產,只登記被贈與一方名字的,屬個人財產
遺囑或贈與協議約定只贈與一人,房屋過戶時,也只登記了被贈與人或遺產繼承人一個人的名字,為個人財產。
3、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屬于個人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一方為個人財產投保,產生的保險金為個人財產
6、 附人身性質的獎勵,如獎牌、獎金,屬于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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