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拆遷安置合同糾紛的管轄歸誰

房屋拆遷安置合同糾紛的管轄歸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因為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可知,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應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所以根據上述的規定就可以顯而易見得出結論。
二、拆遷常識
國務院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基礎性法規。《條例》規定,取消行政強制拆遷,申請司法強制執行;先補償后搬遷,禁止采取暴力威脅迫使搬遷;明確征收補償標準和公共利益范圍;被征收人有權請求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等,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了依據。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條例》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各地及有關部門認真學習宣傳、貫徹執行《條例》精神,按照規定的征收范圍、補償標準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補償。督促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認真清理現行規章制度和規范性文件,該廢止的予以廢止,該修訂的抓緊修訂,該項配套完善的盡快配套完善。對《條例》頒布前已經作出行政強制拆遷決定但尚未組織實施的項目,不得再組織實施,要重新組織論證,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強制執行。
三、房屋拆遷補償流程
(一)拆遷人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房屋拆遷許可證內容向社會發布公告。
(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四)確定拆遷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一般而言,對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遷補償方式分為一般情形的補償和特殊情形的補償兩類。一般情形的補償分貨幣補和房屋產權調換、結算價差,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特殊情形的補償被拆遷人不能選擇,或只作貨幣補,或只作房屋產權調換、結算價差。
(五)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六)裁決拆遷。
(七)強制拆遷。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申請辦理證據保全的義務。
那么我們就可以知道了,房屋拆遷安置合同糾紛的管轄,其實是歸當事人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在我國的話如果是跟不動產相關的那些訴訟,一定是給法院來進行管轄的,這些法院負有管轄的職責。這是依據我國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知道的必然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