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申請司法鑒定法院程序
1、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2、申請鑒定時,要預交鑒定費用,并提供相關材料。
3、當事人申請鑒定經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指定。
4、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1)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5、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二、當事人在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司法鑒定
依照《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依據職權,或者應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申請,指派或委托具有專門知識人,對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評定的活動。”的規定,當事人申請的司法鑒定必須具備三個要件,即在訴訟中申請;由法官依職權或當事人申請而啟動;鑒定對象必須是訴訟中涉及到的案件事實方面的專業性問題。據此,當事人申請司法鑒定的事項,必須是為審理案件查明事實,需要聘請或指派專家利用專門知識和手段,對各種書證、物證、視聽資料、人體損傷與機能、工程質量、會計資料等進行檢驗、鑒別和評定。不為查明案件事實所需要的,法官不得隨意啟動司法鑒定程序。
其次,法官從嚴把握依職權啟動司法鑒定程序。依照《證據規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的規定,司法鑒定一般都由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申請。該法對法官能夠依職權啟動司法鑒定的具體程序未作規定,所以,在當事人不申請司法鑒定的情況下,法官一般不輕易依職權啟動司法鑒定程序,而是通過適用舉證規則或認證規則對所涉案件事實進行綜合判定。
再次,盡量避免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啟動司法鑒定,而以其他方式查明案件事實。比如,對于當事人自認的或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案件事實的,或運用一般生活常識、邏輯推理或其他途徑能夠查明案件事實的,即使當事人申請司法鑒定,也不必要啟動司法鑒定程序,即可對案件事實作出認定。
三、事人不服司法鑒定救濟途徑包括哪些
1、在法院審理階段申請重新鑒定。如果傷殘鑒定是有一方當事人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另一方不服該鑒定結論,可以在法庭審理階段申請重新鑒定。目前北京地區的司法實踐,對這種情況下申請鑒定的,都會同意重新鑒定。
2、申請鑒定人員出庭作證。如果對司法鑒定中的一些問題需要核實的,可以申請司法鑒定人員出庭作證。
3、向主管司法鑒定機構的司法局投訴。如果當事人認為司法鑒定結論有違規違法的地方,可以司法局進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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