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鑒定舉證期限
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具體的舉證期限應參照人民法院送達的《舉證通知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二、司法鑒定時間規定,如下所述:
1、鑒定機構應當在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托事項的鑒定。但是,在實際的鑒定實踐中,往往比這個規定的時間要長,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兩個月。因此,以鑒定會完成后,實際通知的時間為準。
2、如果委托鑒定的內容,涉及復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3、如果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完成鑒定的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的時間,出具鑒定報告。
4、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是不計入到鑒定時限的。如果是由于當事人的原因沒有按時、充分的提供鑒定材料的,造成鑒定時間的延誤的,應當由延誤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
三、個人如何申請司法鑒定
1、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鑒定申請,由法院召集雙方當事人協商選擇鑒定機構,如協商不成,由法院指定司法鑒定機構。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鑒定委托。當事人委托司法鑒定也可以通過律師事務所代理。
2、根據三大訴訟法,對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刑事案件中,當事人要求進行傷情鑒定的,辦案單位應及時開具法醫傷情鑒定委托書,當事人憑委托書到被委托的法醫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即應當先向辦案單位申請法醫鑒定,由辦案單位出具鑒定委托書到被委托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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