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車輛鑒定怎么辦
1、辦案交警填寫委托書。
2、辦案交警或當事人將委托書送區縣物價部門評估定損。
3、評估人員通知當事人定損評估的日期、時間和地點。
4、事故各方有關人員到定損車輛存放地參加損失評估鑒定。
5、物價部門做出定損評估鑒定結論。
6、物價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鑒定結論書交納鑒定費。
7、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提出重新評估鑒定申請。
8、市物價部門重新做出定損評估鑒定結論,辦案交警審核確認。
二、什么時候需要對交通事故車輛進行鑒定
1、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
2、具有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
3、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
4、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5、具有被盜搶嫌疑的;
6、屬于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7、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三、交通事故鑒定時間限制是多久
1、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十五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評定傷殘等級,傷者最好在治療終結后的15日內申請傷殘鑒定。
2、受傷人員在醫療終結之后,可以通過向辦案的交警機關申請,由交警機關委托法醫鑒定機構;還可以在人民法院起訴立案后的舉證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委托進行鑒定。
3、通過交警機關委托鑒定的,交通事故的訴訟時效1年。鑒定應該在治療終結后鑒定。按照法律規定,主張權利的期限自受傷之日起不能超過一年,鑒定無明確的期限限制,但鑒定期間越長對傷者本人越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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