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做傷情鑒定可以撤案嗎
當事人未做傷情鑒定,符合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可以撤案。《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于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并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二、受害者不要求做傷情簽定公安機關怎么處理
受害人不要求做傷情鑒定,公安機關可以在案卷中注明,然后就案情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如果調解達成協議,按調解案件處理。如果調解達不成協議者,就現有的材料,對行為人進行處罰,然后就有關民事賠償告知雙方到法院訴訟解決。
三、對鑒定結果有疑問的應該怎么辦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且由鑒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
因此,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近親屬對傷情鑒定結論提出異議,申請重新鑒定的,司法機關一般應當進行重新鑒定,并且對人身傷害進行重新鑒定的,應當在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在省級人民政府指定以外的醫院或者其他機構所作出的鑒定結論無效,不能作為證據采信和使用。另外,重新鑒定的鑒定人必須是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中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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