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財產糾紛必須委托律師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家庭財產糾紛案件要不要請律師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法律是沒有強制性規定的,請律師的要出具委托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七條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二、家庭財產糾紛如何解決
在夫妻兩人共同生活關系存續的期間,若是一方未經過其他共有人同意而私自處分家庭共有財產的,此行為視為無效。當夫妻兩人對家庭共有財產的性質發生爭議時,對凡不能證明是共同共有,那就按共同共有的原則,對該項家庭財產進行處理。對于已知家庭成員在處分共有財產的情況下,其他家庭成員不能提出任何異議,則該處分家庭共同財產行為視為已被其他家庭成員所默認。
三、在分家析產時應注意的問題
1、分家析產時,要把家庭共有財產和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區分清楚。分家析產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屬于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是不屬于分割范疇的。
2、分家析產時,要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特別是對某些生產、勞動工具、設備等財產的分割,要盡可能有利于生產,有利于發揮家庭成員各自的專長。對于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財產,也可以特別協議的方式作變通處理,以充分發揮該項的效用。分家析產直接關系到家庭成員今后生活安排的問題,因此,應當通過訂立分家析產協議書的形式進行,這樣,就不至于有分家后因某項財產產權的歸屬不清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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