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術合同的權利義務可以轉讓的嗎
技術合同的權利義務可以轉讓,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技術合同的標的與技術有密切聯系,不同類型的技術合同有不同的技術內容。
技術合同履行環節多,履行期限長。技術合同的法律調整具有多樣性。當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應當是具有一定專業知識或技能的技術人員。技術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二、 技術合同的主要內容
(一)合同訂立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三百四十二條分別規定,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對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未作規定。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技術合同訂立當事人應恪守誠實信用原則,技術合同不得以妨礙技術進步、侵害他人技術成果或非法壟斷技術為目的。
(二)合同內容
合同法對技術合同的主要條款做了示范性規定,包括項目名稱、標的、履行、保密、風險責任、成果以及收益分配、驗收、價款、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法和專門術語的解釋等條款。體現技術合同特殊性的條款主要有:
1、保密條款。保守技術秘密是技術合同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在訂立合同之前,當事人應當就保密問題達成訂約前的保密協議,在合同的具體內容中更要對保密事項、保密范圍、保密期限及保密責任等問題作出約定,防止因泄密而造成的侵犯技術權益與技術貶值的情況的發生。
2、成果歸屬條款。即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發明、發現或其他技術成果,應定明歸誰所有,如何使用和分享。對于后續改進技術的分享辦法,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技術轉讓合同中明確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達成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參考合同相關條款及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后續改進的技術成果,他方無權分享。
3、特殊的價金或報酬支付方式條款。如采取收入提成方式支付價金的,合同應對按產值還是利潤為基數、提成的比例等作出約定。
4、專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條款。由于技術合同專業性較強,當事人應對合同中出現的關鍵性名詞,或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明確其范圍、意義的術語,以及因在合同文本中重復出現而被簡化了的略語作出解釋,避免事后糾紛。
三、技術合同的法律依據
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經一方當事人同意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轉讓技術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但法律禁止轉讓的除外。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技術合同的權利義務可以轉讓,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以上便是承業律師小編為您帶來關于技術合同的權利義務可以轉讓的嗎的相關知識,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問的可以咨詢承業律師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