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無效的情形包含哪些

  一、承攬合同無效的情形包含哪些

  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承攬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一般來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生效的時間,一般認為是以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成立之日即為生效時間;如果合同中未約定生效時間,但對合同的生效有附加條件的限制,則以該附加條件達成時為合同生效時間。

承攬合同無效的情形包含哪些

  二、合同無效的處理方法

  1、返還財產應適用恢復原狀的原則。對于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或者絕大部分已經履行完畢,標的物又符合行業(yè)標準或約定標準可供利用的,該合同無效后處理就不應再適用返還原則,而應當折價返還。對于返還標的物導致顯失公平的,應將此情形視為不能返還財產,須對標的物損耗的價值或價格降低的價值進行補償。

  而對于如標的物已經被使用,不再能反映原貌或者原價值的,可采用返還原物基礎上,由加害一方賠償其他損失;或者由有過錯一方繼續(xù)使用,適用金錢返還(賠償)的做法,以此彌補受損害方的經濟損失。

  2、對主體不適格等無效合同應按有效處理。對因主體資格不合格而導致合同無效,但合同已經全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完畢的,應當無效合同按有效合同的原則進行處理。主要原因在于主體資格的無效與合同履行后果的損失并無因果關系。

  三、應該怎么樣判別合同無效

  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因此,如果合同存在有合同法52條的情形之一的,則屬于無效合同。另外,效力待定合同如果權利人拒絕追認或者在一定期限內未予以追認,則該合同便成為無效合同。還有就是可撤銷合同在被撤銷以后,也算是無效合同。

  以上就是承業(yè)律師小編為您整理的最新的承攬合同無效的情形包含哪些相關內容。綜上所述,承攬合同是屬于合同的一種,所以只要師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或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都會無效。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承業(yè)律師律師。

引用法條
該文中引用法條,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為:
  • [1]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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