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工承攬合同承攬人違約責任
1、標的質量的責任
未按合同規定的質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應當按質論價;不同意利用的,應當負責修整或調換,并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經過修整或調換后,仍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定作人有權拒收,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攬人賠償。
2、標的數量的責任
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數量少于合同規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應當照數補齊,補交部分按逾期交付處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權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損失由承攬人賠償。
3、包裝定作物的責任
未按合同規定包裝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裝的,應當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并承擔因此而支付的費用。定作人不要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承攬人應當償付定作人該不合格包裝物低于合格包裝物的價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造成定作物毀損、滅失的,由承攬人賠償損失。
4、未按合同規定交付標的的責任
(1)逾期交付定作物,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向定作人償付違約金;合同中無具體規定的,應當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付款總額計算,向定作人償付違約金;以酬金計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的1%償付違約金。未經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權拒收。
(2)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應當償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價款總值10%至30%或酬金總額20%至60%的違約金等等。
二、 承攬合同有哪些特征
1、承攬合同屬于完成工作的合同。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并提供工作成果為目的,定作人所關注的并非是承攬人的工作過程,而是最終實現的工作成果。承攬人只有提供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工作成果,才能取得定作人給付的報酬。也就是說,定作人給付的報酬并非是對承攬人提供勞務的對價,而是對承攬人完成特定工作成果的對價。
2、承攬合同的標的是特定的工作成果。承攬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一方面,它既不是一般的財產,也不是單純的勞務,而是特定的工作成果;另一方面,它又是定作人要求承攬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而這一工作成果能否實現在訂立合同時還尚不確定。
3、承攬人獨立完成工作并承擔風險。承攬合同具有人身信任性質。一般地,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條件親自、獨立地完成工作,并承擔完成工作的風險,對工作成果負全部責任。定作人不得干預、妨礙承攬人的工作
4、承攬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完成工作成果,由定作方向其支付報酬,雙方互相享有權利承擔義務,體現了雙務、有償特點。
5、承攬合同是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承攬合同一般為不要式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的具體形式。
三、加工承攬合同定作人承擔違約責任時應注意的問題
1、定作人中途變更合同
中途變更是指承攬合同簽訂以后,在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合同義務之前,定作人未經承攬人同意而單方對合同的內容進行修改、增減等行為。如變更標的內容、改變定作物數量、質量、規格、設計等。定作人的中途變更實質上是一種違約行為,應向承攬人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如果對承攬人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還應支付賠償金,以補充不足部分。
2、定作人中途廢止合同的違約責任
中途廢止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間,定作人未經承攬人同意而單方提前解除合同的行為。這是違反平等互利原則的,嚴重地損害了承攬人的權益,定作人對此應承擔違約責任。具體來說,對承攬人已經履行的部分,定作人應按合同規定,支付價款或酬金;對承攬人未履行部分的賠償,根據原材料來源的不同,違約金計算基數也不同。如果由承攬人提供原材料,違約金是以未履行部分的價款為計算基數。如果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違約金是以未履行部分的酬金計算基數。
3、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規定的責任
按照合同規定,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技術資料等或完成某些輔助和準備工作,定作人應按時按量完成,這是承攬人順利履行合同的前提和保證。如果承攬人在合同規定的日期內未接到定作人的原材料或接到的原材料質量不合格、數量不足,不能按原計劃開工,或開工后又被迫停工待料,那么,承攬人有權解除合同,定作人應支付違約金。如果違約金小于承攬人的實際損失時,還應支付賠償金,以補償不足部分;承攬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應根據情況,將交付定作物的日期推遲,定作人還應償付承攬人停工待料的損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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