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許連鎖經營的概念
1.中國政府對特許經營的法律定義
特許經營是指特許者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包括服務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并向特許者支付相應的費用。
國內貿易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1999年11月14日)
2.國際特許經營協會對特許經營的解釋
特許經營是特許人與受許人之間的一種契約關系。根據契約,特許人向受許人提供一種獨特的商業經營特許權,并給予人員訓練、組織結構,經營管理、產品采購等方面的指導與幫助,受許人向特許人支付相應的費用。
3.歐洲特許經營聯合會對特許經營的定義
特許經營是一種營銷產品和(或)服務和(或)技術的體系基于在法律和財務上分離和獨立的當事人—特許人和他的單個受許人—之間緊密持續的合作,依靠特許人授予其單個受許人權利,并附加義務,以便根據特許人的概念進行經營。其權利范圍—經由直接或間接財務上的交換,給予或迫使單個受許人商號,和(或)商標,和(或)服務標記,經營訣竅,商業和技術方法,持續體系,和其他工業和(或)知識產權,在雙方一致統一而制定的書面特許合同的框架和條款之內。
4.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關于特許經營的定義
1979年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規定,凡屬于下列兩種連續性關系之一的,肯定為特許經營。
第一種:包括下列三個特征:
1、特許人經營的受許人出售的貨物或服務項目要求達到特許經營人規定的質量標準(指受許人按照特許人的商標、服務標記、商號名稱、廣告或其他商業象征經營商業)或出售標明特許人標記的產品或服務項目;
2、特許人對受許人企業的經營方法行使有效的控制(Significant Control)或給予有效的協助(Significant Assistant);
3、在業務開始的六個月內,受許人要向特許人或其成員支付500或500美元以上的費用。
第二種:也包括下列三個特征:
1、受許人出售由特許人或與特許人有關的商人供應的貨物或服務項目;
2、特許人為受許人找到開立帳戶的銀行或為受許人找到自動售貨機、貨物陳列架的地點或位置,或向受許人介紹能夠辦妥上述兩件事的人員。
3、在業務開始后的六個月內,受許人要向其成員支付500或500美元以上的費用。特許經營的一般概念是指一個口頭或書面的合同或協議,其中明示或默示地規定,一個人準許另一個人使用其商標、商號名稱、服務標記、標識(Logotype)或類似特征的一項技術轉讓,雙方當事人在批發、零售等環節上對經營的產品或服務項目存在共同利益,受許人被直接或間接地要求向特許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特許經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