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合同條款的解釋原則有哪些
1、文義解釋原則:即按合同條款通常的文字含義并結合上下文來解釋,它是解釋保險合同條款的最主要的方法。文義解釋必須要求被解釋的合同字句本身具有單一的且明確的含義。如果有關術語本身就只具有唯一的一種意思,或聯系上下文只能具有某種特定含義,或根據商業習慣通常僅指某種意思,那就必須依照它們的本意去理解。
2、意圖解釋原則:是指在沒法應用文義解釋方式時,通過其他背景材料進行邏輯分析來判斷合同當事人訂約時的真實意圖,由此解釋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解釋時必須要尊重雙方當時的真實意圖。意圖解釋只適用于合同的條款不精當、語義混亂、不同確當事人對同一條款所表達的實際意思理解有分歧的情況。
3、有益于被保險人的解釋原則:當保險合同確當事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時,法院或仲裁機關常常會做出有益于被保險人的解釋。
二、 什么是保險人的保險合同解除權
1、《保險法》16條第2款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保險合同解除,是指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商定同意消滅既存的保險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或保險合同當事人一方根據法律或合同中的約定行使解除權而采取的單獨行為。行使解除權的法律效力是合同雙方負有回復到合同訂立前的原有狀態的義務。由于解除合同,已多領的給付應返還給對方,并且責任方對他方造成的損失,負有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合同的解除如果是由于被保險人不當行為所致,保險人無須返還保險費。
三、保險合同條款的解釋方法是什么
保險合同條款的解釋方法有文義解釋、意圖解釋、補充解釋,在合同條款中的解釋應遵循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和批注優于正文、后批優于先批的原則。具體就是說在保險合同中在不同位置出現的同一詞匯要求含義是一樣的,并且在簽訂合同時,必須尊重彼此的真實意圖。如果有條款不完整的情況,雙方應對保險內容進行務實、合理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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