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什么權利
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哪些權利:
1、保管期屆滿,領取保管物。《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保管期間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返還寄存人。”
2、無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委托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六條規定“寄存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該條還規定“當事人對保管期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可以隨時要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
二、保管合同的概念
我國合同法第365條規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
保管合同又稱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將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稱為保管人,或者稱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稱為保管物,或者稱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稱為寄存人,或者稱為寄托人。
我國合同法第365條沒有限定保管物以動產為限。現實中保管不動產的例子是很多的,例如房屋、果園、池塘等都可以成為保管的對象。因此,法律有必要調整因委托他人保管不動產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法律依據:
《合同法》規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并未采取補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法》規定,保管人違反規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保管期間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歸還寄存人。如果因違約行為使對方失去實際上可獲得的利益,包括利息的損失、自然孳息損失、利潤損失等,應當賠償受害方所遭受的損失。
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保管合同又稱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保管人有償地或無償的保管物品,并在一定時間之后,返還保管物品的合同,是受法律所保護的。下面承業律師小編為你整理了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什么權利的相關內容,希望能為您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