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倉儲合同是專屬管轄嗎
在我國,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那么普通的倉儲合同都是適用一般的管轄原則,即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也可以由合同雙方對管轄進行約定。但是涉及港口的倉儲合同糾紛適用專屬管轄,即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一點要必須注意,如果是涉及港口的倉儲合同,即使雙方進行約定管轄,都是不允許的。
二、專屬管轄適用范圍
專屬管轄有分為國內專屬管轄與涉外專屬管轄。
國內專屬管轄的范圍如下: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2、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由港口作業地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由價值大小來認定)管轄。
涉外專屬管轄的范圍如下: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66條規定,屬于我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2、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3、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此外,根據國際私法的理論和實踐,下列情形發生的案件,也應當專屬人民法院管轄:其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情形比較復雜,一般不作為專屬管轄對待。
三、專屬管轄與專門管轄的含義
我國除設有普通法院之外,還設有一些專門法院,如海事法院、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等,這些法院也管轄部分第一審民事案件:如海事法院受理當事人因海事侵權糾紛、海商合同糾紛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海事糾紛提起的訴訟;軍事法院受理雙方當事人都是軍隊內部單位的經濟糾紛案件;鐵路運輸法院受理鐵路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的合同糾紛案件、對鐵路造成損害的侵權糾紛案件。雖然這些專門法院有特定的受案范圍,它們所受理的案件也具有專屬性,但這種專屬性與專屬管轄不同。
另外,在專門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有時也存在著專屬管轄與非專屬管轄之分,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以下簡稱《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就對一些案件規定了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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