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賣合同定金的規定
買賣合同定金的規定是:定金的數額必須在合同標的額的20%以內約定。買賣合同中是否訂立定金條款應由雙方約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二、定金的特征
根據民法的有關理論,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具有從屬性。
定金隨著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隨著合同的消滅而消滅。
2、定金的成立具有實踐性。
定金是由合同當事人約定的,但只有當事人關于定金的約定,而無定金的實際交付,定金擔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當事人將定金實際交付給對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擔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雙重擔保性。
即同時擔保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就是說,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喪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
三、訂金和定金有何區別
1、訂金是預訂所付的錢,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
2、訂金沒有擔保性質,不具備法律效應;定金有擔保性質,具備法律效應。
訂金的效力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約定,雙方當事人如果沒有約定,可以如數退還;定金的效力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認可,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具有法律效應,一般情況下無法退還。
3、訂金,可通過雙方協調歸還。定金,只有在簽訂的認購合同不規范等情況下,才能退還。
4、訂金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如果出現違約情形,并不會發生直接被沒收或需要雙倍返還的法律后果。定金是通過書面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合同擔保。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義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義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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