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中的幾種特殊權利

倉儲合同當事人根據合同約定各自具有特定的權利義務,但在這些權利義務中有兩項特殊權利值得我們注意:
1 存貨人對倉儲物的檢查權
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保管人在倉儲物的占有期間,倉儲物的所有權仍然屬于存貨人。存貨人為了防止貨物在儲存期間變質或有其他損壞,有權隨時檢查倉儲物或者提取樣品,但檢查倉儲物或提取樣品的行為,不得妨礙保管人的正常工作。如果保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存貨人檢查倉儲物并提取樣品,倉儲物發生變質或有其他損害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 保管人對倉儲物的提存權
《合同法》第393條規定:“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不提取倉儲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同期限內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倉儲物。”所謂提存,是指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難于履行債務,經公證機關證明或法院的裁決,債務人可將履行的標的物提交有關部門保存。一經提存即認為債務人已經履行了其義務,債權債務關系即行終止。債權人享有向提存物的保管機關要求提取標的物及其孳息的請求權,但須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損毀滅失的風險并支付因提存所需要的保管或拍賣等費用,且提取請求權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提存程序一般來說,首先應由保管人向提存機關呈交提存申請書。在提存書上應當載明提存的理由、標的物的名稱、種類、數量以及存貨人或提單所有人的姓名、住所等項內容。其次,倉管人應提交倉單副聯、倉儲合同副本等文件,以此證明保管人與存貨人或提單持有人的債權債務關系。此外保管人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催告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提貨而對方沒有提貨,至該批貨物無法交付其所有人。
這兩項權利是法律根據倉儲合同的獨有特點賦予倉儲當事人雙方的獨特權利,雙方當事人應充分合理的行使這些權利,從而在最大限度內保護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