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傷殘鑒定的含義
傷、殘鑒定是指傷后傷殘程度鑒定。傷、殘鑒定的范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斗毆傷殘。一般由司法部門(比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根據醫院提供的相關入院記錄或委托傷殘鑒定機構做相應的殘疾鑒定。
二、傷殘鑒定結果出來以后如何做
勞動者拿到傷殘鑒定結論以后,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和社保部門按照各自承擔的比例進行一定的賠償,如果用人單位不按照傷殘鑒定的級別進行賠償的,勞動者可以向申請勞動仲裁,通過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三、傷殘鑒定被推翻怎么辦
1、受傷人員治療終結后,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向交警大隊提出傷殘鑒定申請,大隊在作出初步審查后,向傷者發出《傷殘鑒定預約通知書》;
2、傷者持《傷殘鑒定預約通知書》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到指定的地點接受檢查和評定;
3、鑒定人根據檢查的結果和醫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內作出傷殘鑒定的結論。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條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鑒定機構指定的司法鑒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請并經司法鑒定機構同意的司法鑒定人完成委托事項。《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一條 同一司法鑒定事項應由兩名以上司法鑒定人進行。第一司法鑒定人對鑒定結論承擔主要責任,其他司法鑒定人承擔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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