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傷殘能力鑒定需要哪些資料
傷殘鑒定根據不同事故性質,需要的材料也不一定相同,但是主要有員工本人身份證明信息,醫療記錄、檢查記錄以及事故性質證明的材料。
以工傷鑒定為例:
根據《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八條〔提出申請〕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初次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時限自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最長不超過2年。工傷職工本人無法提出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
第九條〔提交材料〕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二)《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三)診斷證明、檢查檢驗報告等原件和復印件,完整有效的病歷;
(四)職工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材料審核〕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及時審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因傷情復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鑒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長30日。
二、工傷傷殘鑒定需要的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職工本人身份證明;
(三)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四)初次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職工本人無法申請、由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同時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及申請人與傷亡職工關系的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還應當同時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據材料:
(一)屬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門確定的事故責任結論證明;
(二)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活動的,提交市民政、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三)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提交傷殘證件及指定醫院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
(四)因公外出期間失蹤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
(五)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證明;
(六)特殊情況需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申請材料。
三、事故發生后什么時候做傷殘鑒定
1.涉及誤工費的問題,根據法律規定,誤工費的時間最長計算到傷殘評定的定殘日。因此,越晚評定則對計算誤工費越有好處。
2.涉及到傷殘評定等級的高低,由于患者出院后一直處在康復中,那么時間越長康復得越好,而傷殘評定是要考慮到患者的康復情況,因此時間越短則傷殘評定的傷殘等級越好。
另外還要考慮到訴訟時效的問題。因此什么是最佳的傷殘評定的時機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平衡上述兩者關系。我們一般的做法是將交通事故賠償要求者(患者)的診斷證明書,病例,x片等資料事先交給權威的鑒定法醫咨詢,然后獲得一個科學的建議,然后再確定一個合理的,能維護當事人的最大利益的最佳時機。實踐證明這是個非常好的訴訟維權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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