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共7編,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勞動法的內容雖然不包含在《民法典》當中,但《民法典》與勞動用工確實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
筆者結合《民法典》《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及司法實務,為大家梳理總結《民法典》中與勞動用工有關的問題,供大家學習參考。
說明:文章以討論實務問題為主,不探討深度的理論問題。
【條 文】
第四十六條?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第四十八條?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條?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五十條?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
【解 析】
一、條文解析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一定的時間,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經過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蹤人死亡的一項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并不是自然人真正意義上的生理死亡,而是法律上的推定。宣告死亡后與生理意義上的死亡是相同的法律效果。需滿足以下條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一定的時間。
這里有兩個時間,一是下落不明滿四年;二是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兩年,如果經有關機關證明不可能生存的,不受兩年時間的限制。
2、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自然人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3、由人民法院依據法定程序宣告自然人死亡。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由于宣告死亡產生與生理死亡相同的法律效果,涉及到自然人的人身與財產問題,自然也涉及到勞動法當中的諸多問題。
二、勞動者被宣告死亡后,勞動關系如何處理?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依據該規定,當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勞動者主體資格消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終止。此時,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三、勞動者被宣告死亡后又回來了,勞動關系恢復嗎?
依據上一點分析,因為雙方的勞動合同已經終止,當勞動者又回來時,雙方的勞動關系不再恢復。
四、勞動者被宣告死亡但并未死亡,可以與新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嗎?
勞動者被宣告死亡但事實上并未死亡,在新的地方與新的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并且履行了勞動合同。此時,雙方建立的是勞動關系嗎?勞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嗎?
按照《民法典》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因此,勞動者在新的地方與新的用人單位可以建立勞動關系,其各項勞動權益應當受到勞動法的保護。
五、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下落不明,認定工傷的幾個問題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如何理解“因工外出期間”?
人社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的“因工外出期間”的認定,應當考慮職工外出是否屬于用人單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傷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這里的“因工外出期間”是屬于用人單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可以是在本單位之外,但還在本地區范圍內,也可以是到本地區以外甚至境外,外出工作是完成本單位工作的延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對于“因工外出期間”的情形作了規定,其規定為: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
(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
(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發生事故下落不明認定工傷,以工作原因為前提嗎?
本條包含了兩種認定工傷的情形,一是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二是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下落不明。
從法條的描述上來看,因工外出期間受到傷害的需要以工作原因為前提,而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不以工作原因為前提,但仍要符合“因工外出期間”的情形。
因工外出期間受到傷害與其他認定工傷的情形沒有太大的差別,只是完成工作地點不一樣,還要是依據工傷認定的核心因素“工作原因”進行確定。
發生事故下落不明是因遭受安全事故、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等各種形式而失去音訊,因為考慮到職工在外工作發生不可控風險的概率要比正常工作期間高很多,遇到事故下落不明,發生死亡的概率更高,應當受到更大程度的保護。
所以,為了更好的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此種工傷情形只要是在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就應當認定工傷。
3、發生事故下落不明認定工傷,以宣告死亡為前提嗎?
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員工可能只是失去聯系,并沒有實際死亡,也有可能會重新出現,但如果要等到宣告死亡后才認定工傷,不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保障工傷職工獲得救濟與補償的立法目的。
因此,員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下落不明認定工傷的,不以宣告死亡為前提。
4、發生事故下落不明認定工傷后,工傷待遇如何確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本條規定與宣告死亡制度正好相互銜接。
宣告死亡前,從事故發生當月起發放3個月工資,第4個月起供養親屬領取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50%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宣告死亡后,職工近親屬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工傷保險待遇。
本條規定也印證了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下落不明認定工傷,不以宣告死亡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