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勞動法的內容雖然不包含在《民法典》當中,但《民法典》與勞動用工確實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
筆者結合《民法典》《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及司法實務,為大家梳理總結《民法典》中與勞動用工有關的問題,供大家學習參考。
說明:文章以討論實務問題為主,不探討深度的理論問題。
【條 文】
第五十四條?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
第五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十六條?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
【解 析】
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以下簡稱“兩戶”)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民事主體,對解放生產力、促進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及擴大就業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兩戶”作為重要的市場主體,在經營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出現用工的情況,此時就會涉及到勞動法的相關問題。
一、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用人單位嗎?
用人單位是指具有用人權利能力和用人行為能力,運用勞動力組織生產勞動,且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等勞動報酬的單位。
個體工商戶,是指有經營能力并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的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自然人。
一般而言,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的一個特征是主體具有組織性。
個體工商戶沒有“設立”過程,沒有“出資”行為;不要求具有“字號”或“名稱”;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但家庭經營不是作為經營活動中的“組織”出現;繳納的稅種為個人所得稅。
農村承包經營戶更不具有組織性,是依據血緣、婚姻等因素形成的一個土地承包主體。
以此來看,似乎“兩戶”不能成為用人單位,但組織性并不是判斷用人單位主體資格的唯一標準。
個體工商戶雖然由個人或家庭經營,個人或家庭成員也參與勞動,但在雇傭人員的情況下,其生產經營過程還是具有一定的組織性,個人或家庭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不影響其具有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
因此,《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第二條均明確個體經濟組織為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
農村承包經營戶更多的是強調在集體經濟組織中取得承包土地經營權的資格問題,解決的是承包關系中的地位問題。
農村承包經營戶本身不會成為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農村承包經營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雇傭人員的,雙方形成雇傭關系。
如果農村承包經營戶以個人或家庭名義成立個體工商戶,或出資成立公司等經營主體的,是個體工商戶或公司等主體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系,而不是農村承包經營戶與招用人員形成勞動關系。
二、個體工商戶的用工責任由誰來承擔?
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經營,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債務;也可以家庭經營,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債務。
所以,個體工商戶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系時,個人經營的,由個人承擔用工責任;家庭經營的,由家庭承擔用工責任。
實務中,很多個體工商戶沒有意識到與勞動者形成的是勞動關系,不簽訂勞動合同,沒有辦理社會保險,一旦產生勞動爭議后,可能要承擔高額的賠償責任,而且是要以個人或家庭的所有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三、在爭議中如何確定訴訟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九條規定:“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
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登記的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因此,在訴訟中,沒有字號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字號的,以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要注明經營者信息。
在執行階段,對誰進行執行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字號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字號經營者的財產。”
因此,執行時,沒有字號的,經營者為當事人,對經營者進行執行;有字號的,以字號為當事人,也是對經營者進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