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劉先生:我2003年買了一處房子,兩年后結婚了,又過了兩年我離婚了。現在我要賣這套房子,去房產局辦理時,相關人員說我必須把我前妻叫來簽字才可以賣,如果前妻不簽字就不能賣這套房子。我問一個做房產的朋友,朋友說不用這樣,只要手續齊全就可以賣房子。想問一下到底是怎么回事? 
解答:遼寧思韜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常斌說,這個分幾種情況看。“第一種是婚前男方支付房款,根據新《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財產歸其所有,除非書面約定,不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常斌說,“因此此種情況男方自行處置房產即可。”

“第二種情況是男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雙方共同還貸,離婚后處置房產,須由雙方同時在場。”常斌進一步解釋道,“新《婚姻法》司法解釋里第十九條對房產的問題做了進一步的說明,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三種情況是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也就是說在沒有進行分割財產時,在處理該房屋買賣關系時,需雙方都到場,單獨一方無權處置。”常斌闡述道,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