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婚姻“7年之癢”的林女士和謝先生準備離婚,雙方因林女士的父母贈給她的一套住房發生爭執。5月12日,新疆阿克蘇市人民法院判決此房產不屬于林女士和謝先生夫妻共同財產,屬于林女士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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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糾紛的處理
今年年初,林女士與結婚7年的丈夫決定協議離婚,不料兩人卻因林女士父母贈給她的一套房產引發了爭執,謝先生認為房產是岳父岳母在他和林女士結婚之后把房子過戶給妻子的,理當屬于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然而林女士卻認為,房產是父母贈與自己的,拒絕與丈夫分割,兩人為此鬧上法庭。
法庭上,林女士的父母拿出了將房產過戶給女兒時寫下的書面贈與文書,上面寫著房產是贈給林女士個人的。并且林女士的父母還將此文書拿到公證處做了公證。因此,5月12日,阿克蘇市人民法院判決此房產不屬于林女士和謝先生的夫妻共同財產,屬于林女士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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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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