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被法院判定惡意訴訟罰1萬

離異后的葉某為爭房產,故意隱瞞離婚協議,將前夫告上法院要求重新劃分房產,此舉被東莞中院認定為惡意訴訟,罰款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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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糾紛的處理
1997年1月,葉某與鐘某登記結婚,2009年9月兩人在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并將相關財產進行分配,夫妻倆同意其中某棟房屋歸兒子所有。離婚后,葉某提出訴訟稱該棟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協議離婚時未對其進行分割,請求法院重新處理。一審認定,該房屋土地使用權為丈夫鐘某婚前個人財產,而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應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因此判決鐘某補償葉某60070元。葉某不服一審判決繼而上訴。
東莞中院在二審時,要求葉某提交《離婚協議書》,但她拒不提交。當事人這一異常舉動,讓法官生疑。東莞中院法官依職權向民政部門調取了葉某和鐘某在離婚時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該協議書明確約定“現男方擁有莞城某村某巷某號房屋一棟歸兒子鐘某某所有”。經法院質證,葉某和鐘某對該《離婚協議書》均無異議。
東莞中院認為,葉某隱瞞離婚協議、捏造事實、惡意訴訟的行為,嚴重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對葉某進行罰款處理。目前,葉某沒有申請復議,已繳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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