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董女士后悔離婚時對夫妻共建房屋的作價遠遠低于市場價,便起訴要求重新分割房產。記者昨天獲悉,順義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她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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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糾紛的處理
1991年,董女士與張先生自由戀愛,次年生有一女,但未領結婚證。后雙方因感情不和商量離婚,但因沒有結婚手續,便在2009年補辦了結婚手續,緊接著辦理了離婚手續。
董女士稱,她和張先生建有一所宅院,2009年簽訂離婚協議時,約定房屋價值為8萬元,房屋歸張先生所有,張先生給她折價4萬元。她說,因當時對房屋價格并不清楚,事后才知道房屋的作價遠遠低于市場價,因此起訴要求對共建房屋重新分割。張先生對此不同意,稱他與董女士簽訂的離婚協議是有效的,并且他已付清4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離婚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且張先生已付清房屋折款,董女士的訴訟請求理由不足,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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