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離婚案件中,除了孩子撫養問題,離異者最關注的就是房產的分割。由于房產價值大,在婚姻財產中所占的比重大。下面,承業律師房地產小編就幾種不同房屋的離婚分割問題為大家詳細介紹。

【內容提要】
一、租賃公房的分割
二、售后公房的分割
三、商品房的分割
四、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分割
五、農村房屋的分割
正文:
公房承租權的分割
公房,是指當事人只享有使用權或者說承租權而沒有所有權的房屋,它是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出現的一種產物。雖然隨著這些年房改的實施,從數量上看已經少了很多,但是由于種種原因,還是有相當數量的此類房屋還沒有實施房改或者是正在房改,因此,在為數眾多的離婚案件中,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這類公房權益的分割。由于公房承租人僅有房屋的使用權,不享有房屋的產權。因此,在離婚時,法院只會判決使用權的歸屬,不涉及房屋的產權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 年2月5日發布了《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司法解釋,對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權的問題做了相關規定。該司法解釋認為,在以下九種情況中夫妻雙方均有權承租: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公房,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3、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借款的;4、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7、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9、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均可承租的情形。但是,自從2001年 新修訂的《婚姻法》實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二個關于適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對于婚前財產婚后轉化進行了廢除,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中的部分條款與新法相抵觸,應當歸于無效。根據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精神,可以以結婚的時間為節點將以上9種情況分為三大類,一是一方婚前取得承租權的,離婚時如何分割;二是雙方婚前取得承租權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離婚是如何分割;三是婚后一方或雙方取得承租權的,離婚時如何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