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房屋屬于財產的一部分,但是它與金錢不同,金錢數目具體,可以拆分;房屋則是一個整體,并且價值隨時間和環境而變化。所以房產的分割更加復雜。但是任何復雜的事情都會有一條清晰的脈絡,而房產的分割也是一樣。下面,承業律師房地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相關的法律知識內容。

一、婚前一方買房貸款 登記在其名下
一對夫妻離婚過一次,法官已經判決夫妻共有的房屋歸女方,后來兩者復婚又離婚,男方向法院提起離婚時要求對房屋進行分割。女方認為,該房屋已經屬于其婚前財產,不同意分割。
一位資深的房地產糾紛律師表示,在復婚時候,該財產的所有權早已發生變化,該財產已經屬于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根據《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婚后未作特別約定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離婚后仍歸一方所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明確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在這個案例中男方起訴離婚時,提出要求分割房產的一半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也是一方的個人財產。
二、贈與的房屋經證據證明或公證
在前一個案例中,房產所有權是在婚前獲得的,那么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呢,讓我們再看一個案例:
張大爺最近有點心煩,馬上就要有孫子了,兒子的房子太小,準備給他買套大房子,老兩口去看孫子也方便。但這房子寫誰的名字好呢?寫自己的名字吧,怕兒子不好想;寫兒子的名字吧,萬一哪天小倆口吵翻了直接奔離婚登記處去了,房子該怎么辦?畢竟是幾十萬的資產,不能說分給別人就分吧。
在這個案例中,房屋并不屬于夫妻雙方中任何一方出資,而是其中一方的父母付全款買房,而且只署一個人的名字,那么房產該如何界定呢?是屬于署名的一方還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根據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第八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認定該不動產為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有證據證明贈與一方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贈與要有明確的證據,所以就算是有贈與的行為,但沒有贈與的依據既書面協議,否則即使另一方分文未出,房產證沒有他的名字,也算是夫妻之間的共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