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在離婚房屋分割中,常見的糾紛問題有哪些?下面,承業律師房地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幾種常見的糾紛問題。

由于房價逐年攀升,準夫妻共同按揭購買房產現象也在增多。但是,有些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礙于人情事故未明確房產的權屬,并詳細約定還款數額、方式等事宜,導致婚姻破裂涉及房產分割時產生矛盾。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的民事法官在審判實務中總結出以下幾種典型的離婚房屋分割糾紛。
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并取得房產證,婚后雙方共還貸王某在和劉某結婚前一個月交納了購房首付款60萬元,買下了位于北京某區的一套二手房作為婚房,并且取得了房屋產權所有證。王某從銀行貸款36萬元,計劃婚后和劉某共同償還。結婚3年后,王某和劉某共同償還了36萬元貸款。王某和劉某感情不和,劉某認為該房屋是婚房,并且他婚后每月都支付占較大比例的貸款,那么該房產理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平均分割。于是,劉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且分割房產。
根據《婚姻法》第18條第一款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婚前一方已支付部分款項,并且取得房屋產權所有證的,即已經取得不動產物權,屬于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夫妻共同償還貸款不影響房屋權屬,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支付一方的個人債務。在離婚訴訟中,通常判令房屋產權人按照實際共同支付貸款的數額對應補償對方。
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雙方共還貸并取得房產證金某在和肖某結婚前交納了購房首付款71萬元,買下了位于北京某區的一套房子作為婚房。結婚兩年后,金某和肖某共同償還了69萬元的貸款,并于婚后取得房屋產權所有證。金某起訴離婚,主張房屋系自己婚前購買,并且交納了數額較大的首付款,所以應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前一方支付了部分款項,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完了剩余貸款,房屋產權所有證也是在婚后取得的,那么房屋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對房產進行分割時,通常將購買房屋付出的多少作為衡量標準。房產具有保值增值性,對增值部分按首付、還貸比例和貢獻進行分割是公平原則的體現。法院可以按照購買房屋而花費共有財產和個人財產的比例予以分割。
婚前一方結清全款或婚后以個人財產支付房款,婚后取得房產證楊某的父母給楊某買了北京某區一套房屋,并且支付了全款。由于開發商的原因,楊某遲遲沒有拿到房產證。其間楊某與何某閃婚,之后楊某取得了房產證。后楊某發現與何某性格不合于是起訴離婚。何某稱房產證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故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要求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