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按揭房屋在離婚時應該如何分割?按揭房屋在離婚分割時容易產生什么問題?下面,承業律師房地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相關的知識內容。

按揭房屋在離婚中存在的問題:
《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此都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務界的認識也未統一,處理方式也不同。在離婚案件中很多人認為,夫妻一方出資按揭,房屋就是個人財產,夫妻雙方出資按揭,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財產,或房屋產權證在結婚前取得房屋就是個人財產,在結婚后取得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在常人看來有諸多相似的這些按揭房屋糾紛,由于按揭房屋的借款人向銀行償還貸款的周期最長可達30年,履行按揭貸款合同的期限較長,辦理按揭手續開始支付房款的時間又有可能在婚前或婚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和取得房屋產權存在較大的時間差,取得房屋產權的時間可能在結婚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離婚后;支付房款的資金來源不同等因素的影響,最后的處理結果有可能完全不同,離婚案件中按揭房屋應區別為以下幾種情形:
一、按揭房屋常涉及房屋出賣人與購房人之間的商品房買賣關系;
二、銀行與購房人(貸款人)之間的貸款關系;
三、銀行與購房人之間的抵押擔保關系;
四、銀行與房屋出賣人或其他專業的擔保公司之間的擔保法律關系。
這四個法律關系即相對獨立又相互牽連,離婚時法院依據《婚姻法》關于共同財產和債務分割的規定,判決變更了房屋權屬人和還貸人,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的規定,債務轉移需經債權人同意法院判決后,銀行作為貸款合同的一方,以變更后的還款人不具備還款能力為由拒絕辦理轉按揭時,將導致法院的判決不能執行。銀行還將喪失本應享有的對還貸人資信、還貸資格的審查權,這不利于對銀行利益的保護,此種沖突目前實踐中還無合理的解決方案。而有的法院為了避免轉按揭問題,如判決原來由男方償還貸款的債務由女方承擔,在不變更貸款人的前提下,由女方每月將男方應償還的房款等額支付給男方,該判決方式雖然避免了執行過程中需銀行配合辦理按揭的不便,但卻帶來了抵押權應變更的新問題,如女方不主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將會導致銀行的貸款處于一種未設擔保的的狀態,極大地增加了銀行的風險。故在離婚案件中合理處理按揭房屋需要考慮如何有效保障按揭涉及到的各方的合法權益。
約定了按揭房屋歸屬的房屋如何處理:夫妻對財產歸屬有約定且約定明確,離婚時即使雙方對按揭房屋的處理有異議,只要能舉證證明雙方約定了財產歸屬,處理這類按揭房屋都較容易,直接按雙方的約定處理即可,約定房屋是個人財產就歸個人所有,約定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就歸夫妻共同所有。若雙方明確約定了歸一方所有的按揭房屋,另一方以自己所有的財產參與清償貸款,這并不改變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離婚處理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余未還貸款是個人債務,對已歸還貸款中屬于另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約定了歸夫妻共同所有,即使一方實際沒有出資或出資很少,也不影響房屋權屬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