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婚后不久,劉女士用婚前所得購得一套商鋪,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后3年多,兩人感情生變,決定離婚。商鋪該如何分割?下面,承業律師房地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相關的知識內容。

2008 年,劉女士與丈夫結婚前,名下有一套父母贈送的房產。婚后,夫妻兩人一直居住在公婆家。2009年,劉女士與丈夫商量,將自己的房產變賣,用所得現金投資了一套商鋪。“當時,我父母就建議他寫個說明,他也按我父母的意思寫了。”劉女士說。沒想到隨著生活越來越好,夫妻間卻因性格不合矛盾加深,吵鬧不休。前不久,兩人終于決定放棄這段婚姻,可商鋪如何分割讓劉女士很頭疼。
省婦聯法律專家表示,劉女士父母贈送的房產屬于婚前個人財產,劉女士將它出售后購買商鋪登記在個人名下,只是財產的形式發生了變化,但性質沒變,一直是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對財產進行約定。因此離婚時,根據劉女士丈夫寫的書面說明,他無權提出分割商鋪要求。
離婚時房產分割的原則和方法
1.婚前購買的商品房,此處商品房指已經在婚前付清購房款,該房屋屬于婚前購買房屋的一方所有;
2.對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的處理:
① 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②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3.使用權性質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論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4.婚前以一方名義購買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歸還貸款的,在離婚時已經取得房屋完全產權的:
① 婚前簽訂的商品房買賣買賣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當事人,合同的權利義務由該方承擔;
② 婚前由一方名義支付的首期屬于支付方個人財產;
③ 該房屋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增值部分屬于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5.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的,法院不對房屋的所有權作出判決,只能判決房屋由誰使用,等到取得所有權后另行起訴,解決最終的所有權歸屬問題。
6.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處理為:
① 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② 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