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離婚協議約定,房產歸一方,另一方取得一半房價的補償款,在未及時付款而房價已經上漲的情況下,是否仍應按照原約定付款?下面,承業律師房地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相關的知識內容。

李某與丈夫劉某協議離婚,房子歸劉某所有,李某獲得15萬元的房屋補償款,但半年后,房價上漲讓糾紛又起。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離婚析產案,判決劉某在原約定15萬元的基礎上增加補償李某6萬元。
李某與丈夫劉某于2008年協議離婚并辦理離婚手續。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現住的一套90平方米的樓房歸劉某所有,劉某按房價的一半付給李某15萬元,由李某另行購房;這筆錢款應在房屋過戶之日付清,付清款項后李某搬出該房屋。房屋過戶后,因劉某稱暫時沒有那么多錢給付李某,李某就一直沒有搬出。
去年下半年,劉某拿出余款讓李某搬家,李某提出,該房屋的價值已經漲到46萬元了,要求劉某再補給其8萬元,劉某拒絕給付。
于是,李某起訴到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認為離婚分房未及時付款,現要求劉某就房屋的漲價進行補償,給付補償款8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在協議分割房產時,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該房屋分割協議是有效的,雙方應當全面履行協議。在房屋過戶后,雖然李某沒有搬出,但造成協議不能全面履行的原因是劉某沒有按協議及時付款給李某。因房屋漲價,劉某的違約行為造成了李某不能購買原定同等條件房屋。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相關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據此,法院根據有關鑒定部門對房屋重新進行價格評估的結果,判決劉某在原約定15萬元基礎上再給李某增加補償6萬元。
律師分析:
雙方對房產分割時的真實意愿是進行平分,平分也是離婚財產分割的一般原則。房價已經上漲而仍然按照原數額進行補償,顯然不符合雙方簽約時的真實意愿,對未取得房屋的一方不公平。合同法規定,合同顯失公正的,可以變更或撤消。另外,取得房屋的一方因其未及時付款的違約行為而承擔一定賠償也是應該的。因此,在房價上漲時,應當按照新房價的一半補償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