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一對戀人在同居期間買了一套房屋, 3年前他們將銀行貸款全部還清,卻不料他們的愛情也已走到了盡頭。在房屋分割上,本來很容易達成協議,但當時房屋的市場價格已經漲了一倍多,那么,誰該得到這套房屋呢?下面,承業律師房地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這個案例。

案件回顧:
戀人分手為房產分割鬧上法庭
譚小姐在大學期間結識了顧先生,不久便墜入了愛河。 2001年大學畢業后譚小姐住入顧先生家中,與顧先生及其父母一起生活。為了組建小家庭, 2003年5月譚小姐與顧先生首付9萬余元購買了一套71平方米的二手房,房屋產權登記在譚小姐、顧先生兩人名下,此后兩人在這套房屋內同居生活。 2005年底雙方將銀行貸款全部還清。 2006年,兩人感情破裂結束同居關系。而當時32萬元購買的房屋此時已經漲價到71萬元,兩人都不愿意放棄該套房屋,在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譚小姐向法院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房屋歸男方所有,須付折價款28萬
一審法院認為,房屋產權人登記為譚小姐、顧先生,因此該房的產權屬兩人共有。現雙方均要求取得房屋產權,由于譚小姐愿意支付的房屋折價款41萬元遠高于顧先生愿意支付的折價款8萬元,因此判令房屋歸譚小姐所有,譚小姐支付顧先生房屋折價款415000元。
判決后,顧先生提起上訴。
市一中院認為,本案房屋產權為雙方共有。現雙方解除同居關系,房屋應按照雙方出資比例及共同生活的實際情況予以分割,而從雙方提供的購房及還貸憑證來看,證明顧先生的出資多于譚小姐,故應由顧先生取得房屋所有權,顧先生支付譚小姐相應的房屋折價款。
綜合考慮雙方的出資比例以及共同生活的實際情況,市一中院認定顧先生對房屋享有60%的份額,譚小姐享有40%的份額。據此市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房屋歸顧先生所有,顧先生支付譚小姐房屋折價款284000元。
相關法條: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分家析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認為,“ 五、戀愛期間共同購房,一方未出資但產權登記為兩人共有,析產分割的處理 從不動產登記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經確定為戀愛雙方共有。雙方終止戀愛關系后分割共有財產,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合理確定未出資方的份額,一般以10%到30%的份額為宜”。如果雙方都有出資的,一般按照出資多少分割。房產歸出資較多一方,支付對方相應折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