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夫妻間的房產產權有哪幾種不同的類型?下面,承業律師房地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這方面的知識內容。

夫妻財產”的登記一直困擾著登記機構,其原因主要是尚未出臺一部完善的不動產登記法來規范登記機構核準登記的標準。筆者現將個人申請房屋登記的情形進行歸納,主要為以下幾種:婚前購買的房屋,婚后首次申請登記;婚前購買并已登記的房屋婚后申請轉讓;婚前的合法建房婚后首次申請登記;喪偶后再婚的一方繼承了前配偶的房產申請登記;離婚后再婚的一方申請轉讓前次婚姻中所分得的房產;婚后通過購買、建設、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的房屋申請登記。上述各種情形登記時如何把關,筆者將個人觀點闡述如下。
一、 婚前購買的房屋,婚后首次申請登記。
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后,買賣雙方形成的是只是債的關系,并沒有形成物權的變動。根據《物權法》第九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即“不動產物權登記取得”原則。未進行房屋登記,買方當然沒有取得物權,買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申請房屋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將其視為夫妻共有房產進行登記。如果此時夫妻雙方就房屋的歸屬做出了書面約定,那么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以夫妻共有為主,也允許夫妻之間就財產歸屬作出約定,充分體現了我國法律制度對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因此,此時可以按其約定進行登記。
二、 婚前購買并己登記的房屋,婚后申請轉讓。
《物權法》第九條,以及《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明確了屬夫妻一方所有財產的范圍,其中涉及不動產的條款為:一方的婚前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房屋在一方婚前已經登記的,即說明該房產屬婚前財產。這種情況下,登記機構對是否要審查夫妻在婚后對該房產權屬有無重新約定,存在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應當審查。夫妻一方的婚前房產,即使婚前已經登記,如果在婚后已經約定為共有財產,則夫妻雙方都是房屋的所有權人,享有平等的權利,而處分時仍按照婚前財產由一人處分, 則侵害了共有人的利益;另一種意見認為不需審查。根據《物權法》對于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的原則,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如已經登記后,即使雙方將其約定為共有財產,但雙方均未向房產登記部門申請權屬轉移登記的,則視為物權沒有發生變動,登記機關沒有義務審查該宗房產是否為共有產,仍然將其作為一方的婚前財產由一方處置即可。筆者認為,按照第一種觀點進行登記,并不符合《物權法》關于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的原則,同時增加了登記機關的審查難度和社會壓力,也不利于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第二種觀點不僅便于操作,也符合立法宗旨,更符合人們對財產歸屬的認定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