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對于離婚時還沒有取得房產證的期房,應該如何進行分割?下面,承業(yè)律師房地產小編借由一個真實案例,為您詳細解答這個問題。

【案情簡介】
李某與劉某1990年經人介紹登記結婚,先后購置現房兩套,期房一套。近日,李某因懷疑妻子劉某有外遇,決定離婚。因涉案標的較大,李某一審訴至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判決離婚均分房產。中院將在近期開庭審理此案。
【律師解析】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無合好可能的,法院依法應當判決離婚。同時,對婚后購置的現房價值及歸屬達成協(xié)議的依據協(xié)議辦理。達不成協(xié)議的: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允;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應當先行評估;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應先拍賣再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xié)商不成的,法院不宜直接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另行起訴。
另外,當事人婚前父母為雙方出資購置房產與婚后父母為雙方出資購置房產相關法律規(guī)定完全不同,在此建議凡涉及此類案件的,最好能夠多角度地熟知相關規(guī)定,以期最佳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相關法條】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二)的第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xié)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guī)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