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起訴離婚不斷騷擾怎么辦
如果對方騷擾、威脅涉及到人身安全,在起訴后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第二十五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條 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第二十九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對駁回申請不服或者被申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復議期間不停止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后,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二、被騷擾的時候需要怎么做保護自己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簽發“人身保護令”
人身保護令即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它是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婚姻案件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修訂后的《民事訴訟法》第100條第1款規定: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造成對方當事人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這就是法院簽發人身保護令的法律依據。人身保護令的申請,可以在離婚訴訟提起之前、訴訟過程中或者訴訟終結后的6個月內提出。提出申請時,應有具體的請求和事實、理由,并有一定證據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臨家庭暴力威脅。人身保護令的主要內容包括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申請人或其親友,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以及為保護申請人及其特定親屬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等等。人身保護令簽發后,由人民法院監督被申請人履行。被申請人在人身安全裁定生效期間,繼續騷擾受害人、毆打或者威脅受害人及其親屬、威逼受害人撤訴或放棄正當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視其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或者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訴。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以上是小編有關起訴離婚不斷騷擾怎么辦的看法。離婚是夫妻雙方關系的終點,即使相關事由已經交予法院處理,也難免一方情緒的激動,如果在起訴離婚期間,出現什么過激行為,一定要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尋求幫助,以保護自身安全不受侵犯。若您對以上的問題還有疑問,歡迎咨詢我們重慶承業律師事務所的律師。
標簽:
上一篇:法院起訴離婚需本人去嗎
下一篇: 第二次起訴離婚不簽字怎么辦
刑事辯護中心 |
侵權法律中心 |
婚姻家事中心 |
執行保全中心 | 財稅法律中心 | 醫事法律中心 |
訴訟服務中心 | 企業法律中心 | 承業風采風貌 |
承業新聞資訊 |
承業普法欄目 |
更多立即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