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起訴離婚需本人去嗎
一般離婚訴訟,本人必須到場,特殊情況需要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離婚案件屬于解除夫妻身份關系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根據身份關系不得代理的原則,離婚訴訟只能由婚姻當事人本人親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外)。因此,離婚案件能否適用缺席判決,法律有明確規定。

二、法院起訴離婚要什么材料
離婚訴訟需要交以下材料:
1、原、被告方的身份證原件。
2、雙方夫妻關系的證明--結婚證。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或戶口本。
5、第二次起訴離婚的,原告還要交法院開具的判決生效證明。
此外,離婚訴訟要交的其他材料有:
1、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
2、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
3、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的時間、原因、分居協議等材料。
4、雙方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雙方的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完稅證明,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5、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6、需要經濟補償的,提供財產約定書、一方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的材料等。
7、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的證據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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